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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02 19:41:46瀏覽1883|回應1|推薦16 | |
赴德當台商之前,在台灣做生意十幾年,從來沒有告過人,也沒有被人告過。 私人方面也安份守法,從未上過法院。稱得上,一身無辜、半世清白。 萬萬沒想到,旅德經商未過半年,就被客戶一狀告上法院。 爭執點是一批退貨,就只兩千多馬克,客戶說是壞的,要求退貨還錢。我們的工程師一一加以測試,通通OK過關,因此拒絕退貨,全部回運。當時是386時代,零散件之間常常不能匹配,一方說壞,一方說好,爭執不斷。 剛接法院傳票時,火冒三丈、氣急敗壞,當場將該客戶銷號,拒絕往來。 第三天,大驚奇,原告小子竟打電話來,要下新訂單。 訂什麼單?你不是在告我嗎? 這下輪到小子大驚奇:咦,那件事我們有爭執,就交給法律處理。 可是,並不影響我們的交情,也不影響兩家公司的生意往來。 你是說官司照打,朋友照交?對呀! 你是說官司照打,生意照做?對呀! 當天晚上老李請吃飯,老李的丈人是退休法官也在場,機會難得,趕緊求問。 退休法官聽完案情,馬上判決,你輸了。 為什麼? 因為法律保護弱者。 可對方公司很大,不是弱者。 在買賣合約中,買方就是弱者。在租賃合約中,房客就是弱者。在雇用合約中,員工就是弱者。對方必須証明弱者確實犯錯,才有勝訴希望。 難怪,難怪,老李的員工犯錯,都要簽悔過書,原來是累積官司本。 退休老法官見眾小子,兩眼茫然頭猛點,又補充說了: 不要把法律看得太遙遠,它是人和人相處的規則,隨時不離你身旁。 不要把法律看得太偉大,它只看証據,不問對錯,更不會主持正義。 後來,那場官司真的輸了。 不過,老法官飯後一堂課,替我省下不少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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