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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06 16:00:29瀏覽985|回應0|推薦9 | |
本文連結至大陸配偶家庭論壇 陸配勞工的退休金問題
作者Cathy Chen 以下是我在台灣fighting平等工作權的故事,希望對大家有幫助,并得到聲援: 尊敬的相關人士 您好! 我是一名陸籍勞工,從民國100年7月因結婚來台,同年9月應聘到XXX公司工作。工資單顯示從100年9月到101年3月,公司曾為我提存退休金,但從101年4月至今便停止提拔。公司解釋說因為我是陸籍,按台灣法律不享有退休金,所以之前的提存是無效的。我曾致電到貴局詢問,貴局回覆說因為我沒有身份證,所以無法開立專戶,故而沒喲退休保障。 茲特此詢問,按照現行勞基法, 陸籍勞工是否不能享有退休金保障?如果不能享有退休金保障,請問對陸籍勞工可有替代方式? 非常感謝,盼復。 XXX 敬 小姐您好: 一、您101年11月15日電子郵件已收到。 二、按勞工退休金分為勞退舊制及勞退新制,勞退舊制係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勞退新制係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本局僅受委任辦理勞退新制業務,合先敘明。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故陸籍勞工在尚未取得我(中華民國)國籍前,尚非勞退新制之適用對象。 三、至所詢按照現行勞動基準法規定,陸籍勞工能否享有退休金保障乙節,因非本局業務範疇,請您逕向勞退舊制主管機關─當地縣(市)政府勞工處(局)洽詢。 謝謝您的來信,敬祝 健康快樂! 勞 工 保 險 局 敬啟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尊敬的相關人士: 謝謝您的回覆。就大陸配偶的退休金一事,經與公司商議,公司擬為我先行按舊制提撥退休金。 但就貴局對《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之本國籍勞工的解釋,我任然有疑慮。 該條限制之立法本意在於“外國人在台工作,大多屬短期僱用之性質,如雇主需為其提撥退休金,其返國後達到退休條件時,如何領取退休金及查證身分均生困難之處。本條例施行初期應儘量使適用人員範圍明確,簡單易懂,以免除雇主之疑慮,順利推展新制,爰排除非本國籍人士適用本條例”(請參見民國 93 年 06 月 30 日本條之立法說明)。但大陸配偶本是台湾家庭之一份子,上述顧慮并不成立。 將上述限制加於大陸配偶,恐無端限制了大陸配偶之法定工作權且不利於保障兩岸婚姻之穩定。 故而提请贵局等同对待大陆配偶,对其适用劳退新制以保障大陆配偶之法定工作权。如该诉求须经其它之法定程序提出,敬请告知,愿遵循。 非常感謝,盼復。 XXX 敬 Jan.11th, 2013 有關大陸配偶前親生子女定居案本人要求: 長期居留申請案取消數額限制(一年36人數額),其定居身分之認定,以來台6年為準既可申請定居(取消數額限制),子女年齡之認定,以申請時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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