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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1/19 06:26:49瀏覽777|回應1|推薦7 | |
| 2009/01/16 22:47 有關臺灣地區人民已有子女或養子女者,不得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之意見事2009/1/16(星期五) 下午5:16 寄件者: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macst@mac.gov.tw將寄件者加入至通訊錄 副本: 131@immigration.gov.tw, macst1@mac.gov.tw Message contains attachments滿意分析調查表.doc (24KB)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發文字號:陸法字第0980000487-1號 一、臺端98年1月8日電子信件敬悉。 二、為因應兩岸交流現況及趨勢,本會刻正通盤檢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相關規定。有關兩岸條例第65條第1款所定,臺灣地區人民已有子女或養子女者,不得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之規定,臺端所提修正放寬意見,本會已納入修法參考。 三、另有關 臺端所提大陸配偶設籍後,申請大陸12歲以下親生子女來臺定居之數額限制一事,本會已另移請主管機關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卓處。 四、此復,並祝健康快樂。 五、檢附本會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情形調查表乙份,請撥冗填答。謝謝!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敬復 政府不准收養大陸地區12歲以下子女,辦理來臺? 兩個都是我懷胎十月的親生子女.又不是去收養別人的小孩.為什麼政府要拆散我們母女.造成骨肉分離.情何以勘! 大陸配偶台灣媳婦.只有一個訴求.那就是准我全家團圓. http://blog.udn.com/NO12 https://city.udn.com/78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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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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