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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26 08:26:58瀏覽936|回應0|推薦12 | |
財力限制背後的工農階級絕育計畫 夏曉鵑 由於媒體的批露,大陸配偶須具五百萬財力證明始能申請定居和居留的規定,兩天之內起了戲劇性的變化:從一開始政府官員全力護航,到決定暫緩實行3個月,最後緊急宣佈取消五百萬規定,以平民怨。 其實,取消五百萬元的規定只是障眼法,讓一時激起的違反人權的道德撻伐得以平息。事實上,外籍和大陸配偶仍需有財力證明才得以申請歸化。依照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公佈的國籍法施行細則,財力證明包含「一、最近一年每月平均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二倍者;二、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逾新臺幣五百萬元者;三、其他經內政部認定者。」。取消了五百萬元的規定,只是減少了財力證明的選項之一,並非根本取消財力證明的要求。 政府制訂財力證明的理由是「避免形成社會負擔」,此種似是而非說法的背後,不僅反映了歧視移民的意識形態,更反映了階級歧視的本質。 眾所皆知,娶外籍/大陸配偶的台灣男子多數為台灣階層社會中的工農階級,因此以財力作為篩選外籍/大陸配偶歸化的條件,事實上就是以財力來限制台灣工農階級婚姻的權利。 現今台灣的跨國婚姻現象的根本原因在於,台灣長期以來壓抑工農階級的發展政策,工農階級益愈狹迫的經濟生活,邊緣化了他們在國內婚姻市場的競爭地位。向鄰近較貧困國家尋求婚姻對象,是台灣工農階級的自力救濟,而今政府不僅不感到自責,反而以「社會負擔」將之污名化,並以財力證明禁錮他們的配偶在台的公民權。 無法提供財力證明的外籍/大陸配偶,就無法取得台灣的公民身份,也因而無法享有公民的各項權利。以財產作為限制公民權的條件,讓台灣彷彿成了十九世紀以前的美國。美國在建國初期,只有白種男性擁有財產者,才能夠參加投票和擔任立法職位。美國和當時其他歐洲國家一樣,各項法制反映了當時資產階級主導的意識型態和利益,他們以無產者必無充份的智力和能力為由,限制無產者公共參與的機會,從而確保資產階級自身的利益。一直到了19世紀,有產者才有投票權和擔任公職權的規定,才在日益壯大的群眾運動的鬥爭下,逐步被取消,讓民主和基本人權向前邁進。 以民主成就向世人誇耀的台灣,如今採用數百年前以財產限制公民權的思維,豈不大開民主與基本人權的倒車? 捍衛既訂政策的官員強調,外籍/大陸人民來台不少是經濟能力不佳者,已逐漸形成另一項台灣社會沉重的包袱,政府基於社會資源公平分配原則,有必要在財產門檻上設限。他們辯稱,財力設限並非刁難外籍/大陸配偶,反而是為了保障她們來台生活無虞。 如果依照當前政府「避免社會負擔」和「保障外籍/大陸配偶」的邏輯,正本清源之道應是立法限制無財力證明者,不得與他國人民結婚;甚至更徹底的辦法是,無一定財力者,一律不准結婚和生育,如此才能確保台灣社會純粹由資產階級延續生命,讓台灣社會成為政府心目中完全無「社會負擔」的「美麗新世界」! 請問台灣人民,您願意參與在這項工農階級的絕育計畫嗎?! 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簡稱「移盟」) +++++++++++++++++++++++++++++++++ 一:依內政部移民署2007年9月5日公布之「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附註一規定:本數額表所稱台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台灣地區人民者,須在台設籍滿5年,才可申請大陸之12歲以下之親生子女來台定居,數額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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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