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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8 00:23:56瀏覽32|回應0|推薦0 | |
民事聲明異議狀 案號: 111年度司執字第69148號 股別: 源股 聲明人 (即債務人) 蘇諍 通訊方式:台北市北門郵局第356號郵政信箱 債權人 社團法人台中市獸醫師公會 設詳卷 法定代理人 石金生 住詳卷 為 鈞處民國(下同)113年5月20日中院平111年度司執源字第69148號執行命令所載強制執行方法及執行程序不當,致嚴重侵害聲請人權益,依法聲明異議,請求准予撤銷或更正事: 壹、 查聲明人收得 鈞處113年5月20日中院平111年度司執源字第69148號執行命令後,曾分別於同年6月14日及6月21日寄送陳情書與陳報狀,向 鈞處表示意見並為各該請求,然均未見 鈞處有任何回覆, 鈞處並偕同債權人於113年7月4日對聲明人之台中老家進行強制執行,顯有未敘明「何以必須如期進行強制執行程序,而不同意展延執行期日」之理由,以及忽視聲明人意見表達權之違誤,聲請人至感不服。 貳、 此外, 鈞處對於聲明人113年6月14日陳情書及6月21日陳報狀之其他主張內容,諸如:「聲明人提出之設置乾濕分離衛浴設施、塗抹防水漆及加裝浴缸修復漏水之最新工法,遠優於債權人所提傳統工法;強制執行過程中可能產生之公安、工安、勞工職業災害(註:若發生受傷致死事件,聲明人台中老家將成為凶宅而大幅減損價值);以及聲明人交出台中老家大門鑰匙或由 鈞處逕予更換門鎖後,在非施工期間無人在場時,可能有不明人士或罪犯宵小闖入聲明人台中老家,致侵害聲明人隱私與財產權,因此聲明人除請求 鈞處應於施工期間,分別協調警方在聲明人台中老家設置巡邏箱加強維安,以及協調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聲明人台中老家內裝設保全系統進行短期維安外,同時請求 鈞處命債權人檢討縮短工期,並於開工前完成添購消防救災設備及進行消防救災演練,施工期間債權人也應在聲明人台中老家屋內,裝設多方皆可監控之攝影機及網路監控設備,使聲明人及 鈞處得隨時知悉現場施工狀況」,迄未有任何回應,且 鈞處對聲明人前開各該主張內容係如何認事用法?相關說明有何不足採取之處?對於前揭兩造主張之新、舊工法應如何取捨與斟酌?亦全無任何說明,即貿然准許債權人動工施作,明顯罔顧聲明人權益,祈請 鈞處立即停止強制執行程序進行改善,並從優改選擇聲明人歷來主張之修復漏水最新工法。 參、 再者, 鈞處113年5月20日中院平111年度司執源字第69148號執行命令,僅只要求債權人修復聲明人台中老家屋內漏水之處,但此一修復工程保固期間若干?完工後會否未經過多久時間,債權人便聲稱其屋內再次發生滲漏問題,並賡續產生其他訟爭與強制執行爭議? 鈞處完全未予考量;而 鈞處前開執行命令中,也僅載敘:「債權人亦須切結不會對於施工必要範圍以外之部分造成損害…」云云,然此等切結之內容及法律效力為何?債權人違反切結內容時應如何處置及賠償? 鈞處同樣未對聲明人有任何交代,而顯然有所缺失,恕聲明人無法認同, 鈞處亦不該放任債權人委請律師,以法律壓迫、欺負已符合老人福利法第2條規定,年屆耳順之年的孤苦無依老人。 肆、 另 鈞處113年5月20日中院平111年度司執源字第69148號執行命令中,最令聲明人感到不快及被冒犯者,莫過於 鈞處不附證據指謫聲明人避不見面云云。實際上,聲明人近期確實如先前寄送之6月21日陳報狀內容所述,係忙於台北市臨沂街與林森北路租屋處之搬家及相關事宜,因聲明人之房東向聲明人表明必須售屋還債,故請聲明人儘速搬離該等處所(如有必要,聲明人可提出房東索立字據為證)。囿於此情,聲明人乃須即刻處理清潔打掃、打包搬家與另覓租屋處等相關事務,而無暇兼顧台中老家強制執行程序之進行,非謂聲明人刻意避不見面或故意拒絕前往強制執行現場;若聲明人確實有意逃避,或擺爛拒不配合處理台中老家漏水修復事宜,何以債權人委任之陳奕安律師,竟能屢次順利致電聲明人取得聯繫?聲明人又何以會數度致電 鈞處欲與黃偉哲司法事務官商討案情,並慘遭拒絕?因此一而再、再而三具狀向 鈞處表示意見及為各該請求?為此,懇請 鈞處考量聲明人目前所遭遇之困境及立場,准予撤銷本件強制執行程序,由 鈞處另為適法之處置,即從優選擇聲明人主張之修復漏水最新工法,並縮短工期,或同意在上開第貳項聲明人之主張全數落實前,暫停本件強制執行程序之進行。 伍、 綜上可知,聲明人之主張均屬有據,為特狀請 鈞處鑒核,賜准撤銷或更正前述強制執行程序,俾維聲明人權益,至感德便。 謹 狀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公鑒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具狀人 蘇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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