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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3/19 23:31:15瀏覽1143|回應0|推薦0 | |
| 黃才昱
日前東森財經報導,有位資深勞工朋友想要請特休,因為一次就是要長達二十一天,引起公司主管的不悅,而要求改為月月休掉。 公司這等的要求,適宜、合法嗎?勞資顧問黃才昱老師為您詳細解說!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一項,員工在同一公司工作滿一定的時間,可以享受特別休假。具體來說: 1. 六個月以上,但不到一年:三天 2. 一年以上,但不到兩年:七天 3. 兩年以上,但不到三年:十天 4. 三年以上,但不到五年:每年十四天 5. 五年以上,但不到十年:每年十五天 6. 十年以上的員工:每年多一天,最多可到三十天 根據勞基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員工可以自己安排假期,但是如果公司有急迫的經營需求或者員工因個人原因,僱主可以和員工協商調整假期。 另外,請假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也是需要考慮的。 勞動部表示,如果請假的時間越久,應該提前通知,否則如果造成僱主的管理困難或損失如果請假時間過長,會影響公司運作,公司只能協商調整。 不能直接拒絕。 例如,如果因為家庭成員重病需要請假,員工需要如實告知公司,如果隱瞞事實,仍然可能會受到處分。所以,誠信原則在請假過程中相當重要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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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