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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司法戰記(十)
2024/06/05 05:58:40瀏覽20|回應0|推薦0

民事聲請改期書

受文者: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111年度司執字第69148號源股黃偉哲司法事務官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下同)113年2月15日

主旨:建請鈞長核示113年2月 22 日至台中市北區北平一街3之1號2樓房屋

(下稱本人台中老家)強制執行之程序,改期至 113 年 3 月中旬進行,並恭請 鈞長協調債權人同意本人所提施工方案,以利本人台中老家盡速整修。

說明:

一、茲奉 鈞長 113年1月11日執行命令指示,回覆辦理現況。

二、鈞長 113 年1月11日執行命令指示,要清理本人台中老家之雜物與家具等,以免113年2月22日灌水測漏,後陽台,廚房及浴室,可能誤傷相關設備。

三、113年1月 13 日區域立委投票後,本人需要一段時間沉澱心境,同時本人之台北市辦公室準備退租,故無法分身返回台中市配合執行 鈞長交辦事項,為此爰請求鈞長准予改期強制執行。容本人再次強調,本人僅只向 鈞長請求 改期,並未要求本件暫緩執行,祈請鈞長切勿曲解本人意思,致彼此再生誤會。

四、又113年2月8日至 14 日乃農曆過年長假,前後數日間台北市民均十分忙碌,故無法承接本人請求南下搬遷本人台中老家物品案子。因此,本人台中老 家之大型家電與家具等,目前皆留在原地並處於動彈不得狀態,望 鈞長知 悉。

五、對於鈞長歷次指示,本人皆惦記於心不敢或忘,因此本人曾於113年2月5

日深夜,回到台中老家搬離部分重量較輕之物品。若鈞長對此有所疑問,本人亦可提出相關人證物證,證明本人所言不虛。故外傳本人蔑視 鈞長指示輕忽對鈞長承諾之傳言,均屬虛妄不實,敬請鈞長明鑑。

六、本人曾委請洪宗暉律師及友人南下代表本人出席鈞長主持之協調會議,並數 次返回本人台中老家搬遷物品,平均花費新台幣(下同)兩萬元上下。本人深 悉台中市民財大氣粗,视平均花費約兩萬元如無物。因此才會有謠言傳說本人對於鈞長之指示毫不在意。

七、本人對於台中老家之整修工程立場如下:本人決定對屋內廁所進行整修防漏事宜,至於後陽台及廚房,因為任何人為防止自己及家人跌倒,不會故意倒水在地,又不立即拿拖把擦乾,導致滲水至樓下。因此本人請求使用防水膠漆塗上一層,即可快速達到防漏效果;另關於排水管與進水管等部分,本人決定全做明管,以免將來維護困難,故對於鈞長113年1月11日執行命令指示放水測試等事,本人聲明不同意。

八、基於上述理由,本人建請將本件113年2月22日強制執行程序,改期至同年3月中旬以後進行,並敦請鈞長協調債權人同意直接實施浴室整修工程。至於長達1個月之灌水抓漏等浪費金錢,以及可能傷害本人台中老家等行為,建請 鈞長協商債權人同意改變作法,以免鄰居失和,又增添彼此惡鄰形象。

九、本人期盼台中老家能盡速整修完成,否則將影響本人售屋時程。

十、為免有心人謠傳本人說話不算話,特以此函致送 鈞長,本人一切意思皆以此 函白紙黑字為憑。以後再有其他第三人亂說本人如何如何,煩請 鈞長撥冗致電本人求證,本人之電話 鈞長應已知曉。

聲請改期人:蘇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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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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