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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7 02:05:15瀏覽35|回應0|推薦0

民事陳報狀

案  號: 111年度司執字第69148號

股  別: 源股

債 務 人 蘇諍 通訊方式:

為陳報及陳情事:

壹、 有關本件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曾於民國(下同)113年4月29日,與債權人代理人陳奕安律師(下稱陳律師)電聯,雙方因此達成債務人台中市北區北平一街3之1號房屋(下稱台中老家)修繕工程之開工日期,為113年7月1日之共識;惟債務人目前囿於台北市租賃房屋爭議事件之處理(詳後述),擔憂有無法配合債權人於113年7月1日開工修繕台中老家之可能,故商請陳律師同意債務人有更改開工日期乙次之權利,然遭其婉拒,但雙方均同意由 鈞處裁奪債務人是否有更改開工日期乙次之權利,陳律師並稱不會將債務人前述請求一併陳報 鈞處知悉,其僅會向 鈞處表明兩造合意之開工日期…云云。債務人不欲 鈞處遭陳律師書狀中隻字片語誤導,乃具狀向 鈞處陳報上情,祈請 鈞處諒察。

貳、 債務人必須向 鈞處強調,自己並非有意延滯台中老家113年7月1日之開工期程,而係債務人目前的確面臨台北市舊租屋處之終止契約損害賠償,與新租屋處因震災受損必須修補等相關問題與事宜,屆時恐分身乏術難以兼顧台中老家113年7月1日開工修繕之事。債務人為實事求是之人,不希望向債務人及 鈞處提出願景美好,但實際上無法辦到之承諾,故而才向陳律師提出上述請求,並期盼由 鈞處作成最終裁示,即是否同意使債務人有更改開工日期乙次之權利。可惜陳律師無法體會債務人之善意與誠意,僅一昧否定並拒絕債務人之各種具體可行建議,債務人也只能徒呼負負。

參、 實際上,債務人對於本件強制執行程序之進行,已感到身心俱疲並不勝負荷,因此113年4月29日與陳律師電聯時,債務人甚至直接表示,只要債務人同意撤回本件強制執行,不但債務人已遭強制執行之新台幣(下同)30餘萬元可全數奉送予債務人,債務人亦承諾自費「以塗抹最新型防水漆(註:可每2年塗抹乙次,債務人同意向 鈞院提存所提存3次塗抹費用,爾後再有損壞情形,即由債權人自行負責處理)及加裝嶄新移動式獨立浴缸」,與乾濕分離設備等三合一防漏措施,以大幅超越台中市技師公會的一般修漏工法,徹底杜絕債權人再次身陷漏水苦難中。無奈陳律師仍維持一貫作風,一再拒卻債務人所提前開優惠條件。為此,懇請 鈞處依法曉諭債權人慎重考慮債務人所提出之各種建議方案,俾維兩造之權益,並有利於珍貴司法資源之節約。

肆、 債務人深刻體認債權人整修房舍之心切,特別告知陳律師,債權人可以先行整修1樓漏水處,債務人將按照自己之行程,排定整修台中老家日期,且倘若未來債權人房屋繼續遭遇漏水之苦,經查證確屬台中老家所致,債權人願意再次給付11萬餘元修繕費用,供其修屋之用,但陳律師依舊拒絕,其表示:「幹嘛要整修兩次」等語,惟債務人認為陳律師或許忘記1、2樓整修漏水工程,皆係由債權人所聘專業人士執行,因此債權人拒絕債務人前述提議,似係不信任自己所覓專業人士之施工技術,甚或不信任台中市土木技師公會所認定,以及 鈞院採納之一般工程慣例與修繕方法。債務人另曾向陳律師建議,由債務人出資增聘施工人力,俾將債權人所主張之45日工期大幅縮短至20日,惟陳律師依舊一口回絕,債務人甚感無奈。

謹  狀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公鑒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具狀人 蘇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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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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