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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4 14:55:51瀏覽27|回應0|推薦0 | |
民事陳報狀 案 號: 111年度司執字第69148號 股 別: 源股 債 務 人 蘇諍 通訊方式:台北市北門郵局第356號郵政信箱 為陳報及陳情事: 壹、 本書狀係為補充民國(下同)113年6月14日陳情書之內容,合先敘明。 貳、 查 鈞處113年5月20日來函已明示債務人蘇諍(下稱本人)台中老家之修繕工程,將於同年7月4日上午9時20分開始進行,惟本人台北市臨沂街與林森北路租屋處之房東,近日均向本人表示將出售房屋,故請本人儘速搬離該等處所,故本人必須即刻處理搬家及另覓租屋處等相關事宜,而無暇兼顧前述台中老家修繕工程之進行,為利本人依序辦妥台北市搬家及台中市修繕工程等重要事務,懇請 鈞處准將本人台中老家修繕工程之開工日,順延至113年8月上旬後,以維本人權益。 參、 此外,在本人台中老家修繕工程開工前,本人尚有下列事項請求 鈞處及黃偉哲司法事務官協助,如獲賜准,至感德便: 一、 本人台中老家修繕工程施工期間,由於社區管理員並非24小時駐守該處,為避免本人遵照 鈞處來函指示,交付管理室之門鎖鑰匙遭竊,因此除請求 鈞處及黃偉哲司法事務官協調轄區警方設置巡邏箱,並定時加強巡邏維護安全外,另請求 鈞處及黃偉哲司法事務官協調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在施工期間於本人台中老家屋內裝設保全系統進行短期維安,待工程竣工後即行拆除,不適用該公司之一般3年期間服務方案,以免遭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取高額違約金,相關費用請由 鈞處及債權人負擔。 二、 又為維護本人台中老家施工品質,並避免發生公安、工安、職災或鄰損事故,除請求黃偉哲司法事務官指示債權人,完成添購消防救災設備及消防救災演練。另在施工期間,於本人台中老家屋內裝設多方皆可監控的攝影機及網路監控設備,使本人及 鈞處得隨時緊盯現場施工狀況,上述相關費用均由債權人負擔。 三、 另請求黃偉哲司法事務官命債權人要求其施工團隊增加人力或改善施工方式,務求將工期(含檢測)縮短至1個月,本人至多僅能忍受1個月施工期間,債權人要求施工2個月並不合理,且拖久風險增加愈大,嚴重增加本人精神壓力,妨害本人身體健康。 肆、 本人之所以為上列要求,起因係 鈞處要求本人配合債權人進行修繕,且施工者係債權人聘用所致,否則本人根本毋須煩惱、憂慮前揭各該問題,故本人之各該要求並非過分,且均有正當合理事由,併此指明。 謹 狀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公鑒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具狀人 蘇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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