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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4 00:59:41瀏覽362|回應0|推薦0 | |
黃才昱
未失能勞動能力減損40%法院見解 高院107上182號...p 不以實際已發生為限 將來收益因勞動能力喪失 減少結果不能獲致者 與民184居特別規定地位。 72台上1550號/75台上1828號 」勞動能力是指職業上工作能力或謀生能力而言。和具體收入的減少並不相同,具體收入的減少,是所謂「所失利益」。至於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致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其本身即為損害。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439號判決曾謂:「勞動能力減損之損害賠償,旨在補償受侵害人於通常情形下有完整勞動能力時,憑此勞動能力陸續取得之收入 被害人身體或健康遭受害,至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其本身即為損害,並不限於實際所得之損失,至於個人實際所得額,僅得做為評價勞動能損害程度而已,不得因薪資未減少即謂無損害。是許○福雖現仍領有退休金,亦不能執此扣抵其所得請求之勞動能力減損之損害賠償。 30年經驗2000案例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siJ1u3RHcdKiW6Wq/?mibextid=A7sQZ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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