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24/07/09 01:10:02瀏覽316|回應0|推薦0 | |
黃才昱
馬來西亞一位員工,因為是公司唯一員工,身兼數職,致工作壓力太大,身體健康出了嚴重受損! 曾經上班時,在公司暈倒卻沒有人知曉救助! 曾向公司請病假,想返家休息個半天,也遭到公司拒絕! 如此過勞事件,倘若是在台灣發生,依法有何權益及責任問題呢? 引述網路新聞CTwant 黃才昱老師指出, 根據勞動基準法的規定, 勞基法第32條 1.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2.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傷病一定要准 除非超過勞工請假規則期限 職災沒有限制期限 是否過勞 勞動部修正「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簡稱過勞認定參考指引) 認定標準為:1.發病日至發病前1個月之加班時數超過92小時,或發病日至發病前2至6個月內,月平均超過72小時加班時數,其加班產生之工作負荷與發病之相關性極強。 2.發病日前1至6個月,加班時數月平均超過37小時,其工作與發病間之關連性,會隨著加班時數之增加而增強,應視個案情況進行評估。 如果是職業病就是職業災害 金山小編過勞死國賠案法院民事判賠373萬元 公所表尊重 2023-09-14 00:11 聯合報 上42天夜班保全過勞暴斃母求償 法院:應徵表沒勾高血壓業主減付4成 2023-09-02 14:40 聯合報 各報 宅配通經理過勞死 妻兒獲賠353萬 有關權利另行刊登 0939214581 黃才昱 |
|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