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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2/17 10:25:53瀏覽721|回應0|推薦2 | |||||||||||||
太公 鈞鑒!
看您的英文很累,因為不大習慣,痞瘋英文實在不夠,所以已有構想,讓大家以後不必查字典,就能輕易看懂所有的語文,外國人看非拼音的漢字較易解決,痞瘋兩岸三地的專利已經下來,拼音文字就比較麻煩,但概念已有,不過仍有不少枝節問題需解決,痞瘋現在又無心於此,所以就得等一等了! 我們這裡有人正在做對施明德的撻伐研究,資料幾乎齊全,至於如何發動與是否會真正進行則尚有爭議,而告施明德詐欺,我已經納入考慮,但目前政情渾濁,痞瘋個人不認為這是重點,如何幹掉藍軍的票房毒藥,可惡的敗類馬英九才是痞瘋的當務之急! 再祝您 新年快樂! 痞瘋 謹敬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三二 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17 條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假倒扁之名,真救民進黨? It is not going to work.
刪除 回應給: 痞瘋《梅峰》(MeiFeng)2007/02/17 03:37 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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