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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罷免案之提議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6/12/23 19:26:18瀏覽635|回應0|推薦1

妨害罷免連署 五年有期徒刑


梅峰∕罷免護扁立委行動聯盟 召集人


中國國民黨立委助理改革連線與五六七大聯盟,在基隆火車站發動罷免貪腐市長許財利,首日即遭到支持許財利里長的強力無理阻撓,筆者對許財利之黑金、瀆職與囂張,搖頭嘆息不已!

事實上,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第一項第二款:「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為,妨害他人為罷免案之提議、連署或使他人為罷免案之提議、連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知,這是極其嚴重的違法行為,可是許財利市長掌控之基市警方,不但不當場制止,甚或以現行犯之名逮捕里長們之不當違法行為,反而要求連署罷免者離開,這種處置是嚴重之瀆職與欺負弱者行為,應受嚴重之譴責!

當然,罷免連署是否適用集會遊行法,法令本即非常之模糊,因為依《集會遊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本法所稱集會,係指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舉行會議、演說或其他聚眾活動。」,及其兩個解釋令,《七八警署保字第五一六一五號函》:「如多數人為共同目的,聚集而有持布條、舉標語牌、呼口號、唱歌或其他足以表示其一定意思之行為者,即屬該法條所指「其他聚眾活動」之範圍。如聚眾示威、抗議、或靜坐均屬之。」與《七七警保字第六一五六七號處函》:「本條所稱「集體行進」,雖無明文規定人數,但學理以三人以上,惟須有共同目的及一定意思表示。」可知,如果只是單純之簽名連署活動,是否屬「其他聚眾活動」仍有爭議!

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及同條第二項:「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得沒入之。」,這或許是警方唯一可以依法處理之處,但也僅止於罰款罷了!

當然,改革連線確有「持布條與舉標語牌」,及「在道路置放足以妨礙交通之物」之行為,在現行法令下,的確也不很適當,但許方里長們之違法集會卻是顯而易見的,再據改革連線成員告訴筆者,他們曾經試圖向基隆市政府申請集會遊行的路權許可,但弔詭的是,負審核之責的市府,球員兼裁判,竟是他們欲推倒的對象,可想而知他們得到的不准結果,是多麼的順理成章了。

不過依筆者近九個月的罷免護扁立委連署經驗,其中遭到警察干涉刁難的嚴重程度更甚於一般親扁民眾,甚至有公園警察結夥,當眾搶奪筆者之蒐證相機,警方之囂張,由此可知!筆者當然亦體會出成功的對抗之道,此即以一至二人結合,身著標語,手持連署書與墊板,固定一處或到處遊走的請支持者簽名,甚或可以攜帶桌子、喇叭及標語的戰車作為之,只有這樣委屈的遊走法律邊緣,才得以勉力行使權利,真可悲也!

總之,罷免雖是人民之神聖政權,奈何實際執行之時,到處是障礙不說,門檻甚且高到難如登天,「蔡公投」前陣子對公投法的高門檻呱呱叫,而罷免條款在十多年前,竟遭到反制擁核立委被罷的國民黨之強力修正,調高了十數倍,修得比公投法還要難上至少四倍,尤其要在一個月內簽到百分之十三的連署人,並動員一半以上的選舉人去投票,因此自選罷法施行後之近三十年來,從未有民代遭罷免過,這個政府,不管是藍或綠,真是掛羊頭賣狗肉,選罷法再不好好修正,人民即如俎上魚肉,任惡政宰割!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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