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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正一分局長陳銘政 膽大囂張更違法濫權
2010/01/16 14:28:43瀏覽1827|回應0|推薦0

紅藍綠三胞胎黨籌備委員會函

發文:籌備字 ○○九九○一一六 ── ○○一
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元月十六日
申請:梅 峰
職稱:紅藍綠三胞胎黨籌備委員會聯絡人
戶籍:一一六九四 中國台北市文山區興光里一鄰
總部:辛亥路四段二一七號一樓(萊爾富對面)
電話:○二-二九三○三三○○(代表號)
傳真:○二-八六六三一三一○ 
手機:○九三三-八五三六八四 
電郵:MEI.FENG@ME.COM 

受文: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收受並代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

主旨:申請人不服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長陳銘政,北市警中正一分督字第○九九三○四三二八○○號之核定與限制事項,謹此申復!

說明:

一、申請人經台北市政府新工處北市工新配字第○九八七二三七三○○○號函核可在案,享有使用凱達格蘭大道(中山南路至公園路間)北側所有車道之權利,為何被核定事項之第五款限縮成為「北側(中山南路至公園路間)之人行道暨緊鄰兩個車道!」中正一分局長陳銘政何敢任意擴權至此!

查凱達格蘭大道本非屬交通要道,且已經有南側至少四線車道供當天行車使用,甚且周邊可以取代之道路甚多,這麼多年來這裡不知辦過多少活動,常常整個街道都是交通管制區域,那時為何不考量用路人權益,而碰到申請人就要這麼被欺負,再加上當天又乃星期例假日,何有交通壅塞之顧忌。

更且集會結社是《中華民國憲法》第十四條所賦予之人民重要權利,因為立法者知道這項權利極易受到統治政權之侵犯,所以特予明文規範,其位階自當高過《中華民國憲法》並未特別設定之一般人車用路權利。更且,中正一分局長陳銘政所依據之《集會遊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關於維持交通秩序或公共衛生之事項。」定義模糊,僅陳明因為「維持交通秩序」,所以需要限縮申請人之權利。

惟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加上《集會遊行法》又未特別規定申請人之身分會影響其適用該法之權利,因此申請人要請問陳銘政,你的雙重標準法源何在,是否今天碰要強勢團體就撥全部車道,弱勢團體就擅自侵犯其權利!是否中正一分局如同馬桶政權般無能,連最基本之「維持交通秩序」職責都做不到,需要以違反憲法平等原則的惡劣作風,來侵犯人民基本集會之權利!由此可知中正一分局長陳銘政膽大包天,欺負弱小,曲解法令,雙重標準,竟敢擅自擴權,損害申請人權益,如不修正,後果自行負責!

《集會遊行法》第廿六條規定:「集會遊行之不予許可、限制或命令解散,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遊行權利與其他法益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條亦有類同之規定,陳銘政枉法濫權明顯可見!

二、「集會場所不得焚燒物品、烹煮食物或使用擺放易燃(如瓦斯桶、汽油)或燃燒物品(使用木炭、瓦斯爐、火把、蠟燭等)」於《集會遊行法》第十四條毫無條款予以規定!中正一分局長陳銘政何有擅自擴權之膽量,想必平常即已經習慣胡做非為,才敢如此囂張!

如果說集會場所「不得焚燒物品」,則是否所有人都當禁止攜帶打火機並吸菸;如果說集會場所「不得使用擺放易燃(如瓦斯桶、汽油)」,則中正一分局不啻自打嘴巴,請問第七條所核可的發電設備與車輛要用什麼能源,難道不是汽油嗎?而汽油放在車輛油缸內毫無危險,而瓦斯放在缸瓶內就有危險?

如果說集會場所「不得燃燒物品(使用木炭、瓦斯爐、火把、蠟燭等)」,則辦桌與園遊會都是一般常有之民間戶外活動與集會,根本就不需要申請集會遊行,可見其危險性完全未被考量,加上毫無員警之保護,所以其危險性相對於受到警方保護之所謂「集會活動」其實更大,結果反不需被集會遊行此一特別法所約束。

可見「烹煮食物」本身是一個人類在數千年來即可以控制的安全行為,否則金木水火土,無一可以運用,因為無一不能「足以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安全」,端視我們如何控制罷了!如今申請人不過欲辦理民間普遍流行之填飽參與者肚子的活動,也自然會要求使用者與糾察員注意其安全,就像我們要注意整個現場的安全一樣,這是我們內部的管理責任,如果就此被陳銘政濫用權力強行禁止,則其心可誅,其人可恥,非常明顯。

再者,家家戶戶使用瓦斯爐烹煮食物者不知凡幾,這種已有完善之公共安全制度已經行之多年,竟然會讓陳銘政認為到了需要受《集會遊行法》規範的集會場所就會變為不安全,而成為易生危害危險的駭人工具,陳銘政恐怕已經患有被迫害妄想症之憂鬱症,其不適任已經非常明顯,應該立刻下台!否則要非如此,其拍馬桶政權王卓鈞馬屁的行為已經到了公然行之毫無畏懼的地步,也勢必應該下台!

最後,如果要談危險,則眾多荷槍實彈來「保護」我等集會人士的員警,反而是最為危險之情況!所以陳銘政依《集會遊行法》第廿三條:「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及參加人均不得攜帶足以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安全之物品。」來限制申請人「烹煮食物」,簡直是雞毛當令箭,任意擴張職權,而完全不考慮同法第廿六條比例原則之規定。

因為任何物品都有「足以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安全」之可能,人本身就足夠以頭或手或腳來殺人,人身藏匿的刀槍更足以殺人,人穿的衣物也可以燃燒,並且讓人窒息、讓人結繩上吊,所以申請人要請問陳銘政,您當天現場是否要搜身,是否要所有參加的人都赤身露體,是否要讓每個人都上手銬參與,因為這樣都尚不能保障絕對的安全,因為有人會咬舌自殺,請問您要如何防範!

三、陳銘政在限制事項第十款說:「集會場所不得擺設攤販,或有其他商業營利行為」,申請人要請問法源何在?如果是根據《集會遊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關於維持交通秩序或公共衛生之事項。」則申請人要請問,「商業營利行為」與「交通秩序及公共衛生」有何關係?搭棚設攤妨害到什麼「交通秩序」與「公共衛生」!至於場地之清理,恢復原狀等「公共衛生」事宜,這本是申請人該盡之義務,不勞你陳銘政多管閒事來費心,你好好管好自己與自己的屬下就好了!

由此可知陳銘政竟敢毫無羞恥,冠冕堂皇的下此命令,其膽大包天,枉法非為之程度,已經不是一般的囂張,類比如穿制服之黑道似乎已經毫不為過!公務人員依法行政,是最基本之淺顯道理,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 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其第六條更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依法行政」係公務人員從事公務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原則,可促使公務人員能依相關法令執行職務並避免人民權益遭受不當的侵害。因此,「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開宗明義指出,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陳銘政違法濫權,欺負良民,罪該下台,已經是非常明顯!

四、根據《噪音管制法》第二條,噪音之主管機關是台北市政府環保局,陳銘政身為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轄下三線一星之分局長,竟然連這種基本常識都沒有,還想撈過界管他局閑事,其要嘛違法濫權,要嘛就根本無知不懂法,不適任為分局長已經非常明顯!

五、總之,「對於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不得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予以妨害。」《集會遊行法》第五條有明文規定,陳銘政此舉已經是明顯的以非法的方法妨害人民集會之權利,除該當嚴正予以撻伐外,或更當考慮接受同法第卅一條之刑事追究與處分!

甚且申請人與行為人依《集會遊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必須負責整個集會之成敗與安全責任,不勞陳銘政任意擴權,越俎代庖,任意限制申請人之權益!

紅藍綠三胞胎黨籌備委員會聯絡人 梅峰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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