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家城法院訴訟辦法草案(哇律師建議後之第一次修正版)
2008/06/09 03:43:19瀏覽482|回應0|推薦0
 家城法院訴訟辦法草案(哇律師建議後之第一次修正版)
 修改刪除2008/06/09 03:24 推薦0


梅峰《中國人》
 等級:7
留言加入好友

 
名稱:家城法院訴訟辦法草案(哇律師建議後之第一次修正版) 
公布: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五日 

第一條 為處理家城市民之爭議特制定本訴訟辦法。 

第二條 凡家城資深市民(加入家城滿三個月者),遭受聯網網友之侵犯,而向「家城法院」正式為文投訴者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訴狀應檢附證據,陳明告訴人所遭受之不合理待遇,與所要求家城對被告訴人之處置。 

第四條 被告訴人如不服告訴人之告訴,亦可在訴訟判決日三天前檢附證據,陳明被告訴人所遭受告訴人之不合理待遇,反告告訴人誣告或其他罪名,與所要求家城對被告訴人之處置。此時家城法院應將兩案併案處理之,但不影響原訴訟判決之既定時程。 

第五條 除告訴人願負擔訴訟費用者外,為免訟累家城法院對下列形態爭議不予受理: 
一、本訴訟辦法公告日起,半年之前所發生之爭議。 二、具爭議文章首刊載於聯網超過一年以上者。 三、其他家城認為不屬爭訟可以解決之「爭議」。 

第六條 家城法官由市長本人,或市長指定之聯網網友,或市長指定之三至十五名聯網網友所組之合議庭擔任。 

第七條 合議庭庭長由市長指定或合議庭法官們自行推舉,合議庭應在內部自行投票決定被告訴人是否有罪,再由庭長撰寫判決書並決定應予之適當處置。 

第八條 告訴人與被告訴人如參與訴訟之進行,即代表信任本辦法與家城法院之裁決,並願接受家城法院之處置,事後不得有抵賴之不理性行為,否則任由家城處置之。 

第九條 被告訴人可被判決下列處置: 

一、暫時或永久列入家城黑名單。 二、暫時或永久「踢出」家城。 三、在「家城法院」對告訴人公開道歉。 四、舉黃牌警告。 

第十條 被告訴人爭議之文章可同時被判決下列處置: 

一、刪文。 二、移文入精華區。 三、在一定時間內修改其爭議之文句。 

第十一條 凡被聯網網友檢附合理可推測之證據,在訴訟案進行中被家城法官判定為告訴人或被告訴人之分身者,所受判決待遇等同其本尊。

第十二條 告訴人之訴狀上貼,訴狀如依規定撰寫,家城市長應於五日內決定法官或合議庭法官之人選,並在「家城法院」受理之,並發文及以「城市快報」將訴狀發送給所有市民,告訴人、被告訴人與家城市民或網友均可在十日內,在「家城法院」版陳述正反面之意見,供家城法官參考而為判決之依據。 

第十三條 被告訴人如不接受家城法院之審判而不與理睬,家城法院為謀家城市民之權益,仍當自行受理訴訟,而為適當之裁決及處置,被告訴人即不得有上訴或其他救濟之權利。 

第十四條 家城法院之判決書如在五日之內未獲被告訴人之上訴,或市長非為法官時之異議,處置會在兩日之內為之,但被告訴人之上訴以一次為限,一審與二審之過程相同。 

第十五條 「家城法院」不得藐視,如果不可理喻任意搗蛋,家城法官自得以第九至十一條之處置隨時要求家城當局強制施行之,並得因此而為不利於搗蛋者方面之判決。 

第十六條 凡家城資深市民被宣判三次誣告罪名確定者,在五年內將失去在家城法院之訴訟權利。 

第十七條 本辦法及其修訂與家城法院之判決,在「家城法院」版發表後會當即發送「城市快報」給所有市民,如在五日內未得到家城資深市民之五趴在「家城法院」投文的反對,即得成立。
( 時事評論政治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MeiFeng&aid=1943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