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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城法院訴訟辦法草案
2008/06/04 20:13:40瀏覽396|回應0|推薦1
各位好朋友!

痞瘋終於在太公之善意壓力下,完成了這個辦法,因為痞瘋如果單方面要求太公寫訴狀,而家城卻毫無規章可循,的確說不過去,請各位好朋友對此規章給予意見,使其更為周全,庶幾得為聯網處理相關爭議之參考,本規章將儘可能及早施行之!

痞瘋 謹敬

名稱:家城法院訴訟辦法草案
公布: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五日

第一條、為處理家城市民之爭議特制定本訴訟辦法。

第二條、凡家城市民加入家城滿三個月者,遭受網友或家城其他市民之侵犯,而向「家城法院」正式為文投訴者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訴狀應檢附證據,陳明告訴人所遭受之不合理待遇,與所要求家城對被告訴人處置。

第四條、家城法官由市長或市長指定之資深市民擔任。

第五條、告訴人與被告訴人如參與訴訟之進行,即代表信任本辦法與家城法院之裁決,並願接受家城法院之處置,事後不得有抵賴之不理性行為,否則任由家城處置之。

第六條、家城市民與網友本人(其分身同),或其爭議之文章可被判決下列處置:

一、暫時或永久列入家城黑名單。 二、「踢出」家城。 三、在家城對告訴人公開道歉。 四、刪文。 五、移文入精華區。

第七條、告訴人之訴狀上貼,訴狀如依規定撰寫,家城法院應於五日內在「家城法院」受理之,並發文及以「城市快報」將訴狀發送給所有市民,告訴人、被告訴人與家城市民或網友均可在十日內,在「家城法院」版陳述正反面之意見,供家城法官參考而為判決之依據。

第八條、被告訴人如不接受家城法院之審判而不與理睬,家城法院為謀家城市民之權益,仍當自行受理訴訟,而為適當之裁決及處置,被告訴人即不得有上訴或其他救濟之權利。

第九條、家城法院之判決如在五日之內未獲被告訴人之上訴,處置會在兩日之內為之,但被告訴人之上訴以一次為限,一審與二審之過程相同。

第十條、「家城法院」不得藐視,如果不可理喻任意搗蛋,家城法官自得以第六條之處置隨時強制施行之,並得因此而為不利於搗蛋者方面之判決。

第十一條、本辦法及其修訂與家城法院之判決,在「家城法院」版發表後會當即發送「城市快報」給所有市民,如在五日內未得到五趴入家城滿三個月之市民在「家城法院」投文之反對,即得成立。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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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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