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對家城法院訴訟辦法草案之建議
梅峰的草案,寫的很好,人說「三折肱成良醫」,你經常警察局「拖進拖出」,法院就是你家,這訴訟辦法寫的果然不錯,真是個人才啊。沒你的貢獻,警察那能領加班費,甚至要裁員了。
以下幾點,是我「野人獻曝」淺見,提供給你參考而已
1. 市長與副市長作為仲裁人,其他人皆不宜,這是負責任的態度
委託資深市民擔任,「資深」定義不明確,這城市並非由市民管理。 技術上,你可以將某市民「升級」成副市長,這樣則有管理權了。
如果是市長(副)跟人幹開了,訴訟則須找第三方公正人士。 如非當事人,則市長(副)亦為「第三方公正人士」
2. 需明定受理尺度,並頒布「城市公約」規範
公約內容,即為所謂之法源,根據法源辦事,不在公約內則不予受理。
除現有內容外,並包括(僅提供參考)
· 言論自由,但不能罵三字經,不能侮辱元首...
(像「支持宋XX論壇」公布:不能對宋XX不敬,否則驅逐出城)
· 處理家城內事故,不受理境外事故
· 不處理「爭議」事項,例如甲說某事是經濟問題,乙說是政治問題,這訴不出結果的
· 不追溯歷史事故,對事過境遷之往事,不予受理
違反者,輕微者第一次「警告」,累犯者則如何、如何..
3. 此外要訂「反誣告」條款:對誣告者,須受處分,也可避免訴訟泛濫
當你看到麥芽糖自訴一堆網友,一個人能夠結下如此多的仇家,
如同一人控訴「整條巷子」鄰居,從巷頭第一家告起,告到巷尾最後一家(不只如此,還「預告」下條巷子),這人的「病態」可見一斑
本文於 2008/06/08 20:05 修改第 13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