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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15 05:40:56瀏覽246|回應0|推薦0 | |
一、要有和平的台灣,必須「先有」合作的兩岸。兩岸合作「起點」,不可能迴避兩岸同屬中國固有領土。故「和平」仍是達成「統一中國」的終局,亦即「核心價值」的手段。
二、「歐洲統合的考量與條件與兩岸不同」,故「歐盟模式」不適用,只能參考部份的歐盟經驗。其終局如何,尚不知。 三、中共,若不以非和平手段做後盾,如反分裂法中的某些狀況不是單憑台灣「宣示」就能保證不發生的。一旦發生,維護主權完整的價值高於和平的價值,有美國南北戰爭為前例。所以「架構三」「和平不武」恐非合理的要求。最多只能要求使用非和平手段的條件不要發生。 王一山教授 五月廿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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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