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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23 21:14:47瀏覽329|回應0|推薦0 | |||||||||||||||||||||||
引用文章:「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
梔子花小姐! 很抱歉,痞瘋英文單字尚待努力,剛剛查了字典,已經修正,請梔子花小姐海涵! 您的憂慮:「真不知馬英九是否還選得下去!」實在是目前政局渾沌之重點,痞瘋正在整理關於馬英九特別費之文章,過陣子會另欄貼出,再請指教,可否今天暫免回應! 至於「只要是人民同意,誰都有資格選總統」這句話,您如尚要與痞瘋討論,痞瘋就勉力為之! 其實「誰有資格選總統」,與「人民是否同意」,全無因果關係,這主要是法律關係,因為只要具備《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廿至卅一條之總統候選人要件,任何人都「有資格選總統」,問題自然在梔子花小姐心目中的真正意思,此即選不選得上!但既然在網上討論,痞瘋就不得不跟您剖析清楚! 再者,「人民」同意,是什麼意思?依法律要件而言,具備選舉權之人民,必須符合《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至十三條的法定要件,所以絕對要看人民本身之資格,才能決定其可否選總統,而「具資格候選人」要選得上,更得要有一定數量具選舉權之「人民」投票支持,才有可能選上。 而馬英九除了其本身叛黨賣國之卑鄙齷齪外,尚有非常嚴重之必備條件須突破,才有資格登記參選,此即《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廿六條第二款:「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與第六款「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者。」這兩顆不定時炸彈,會在其選前,甚至就職前隨時爆發,馬英九不知思考己身觸法過錯,卻硬要綁架所有泛藍選民,去戰戰兢兢的渡過這段可怕日子,來證明其清白,不讓百姓了解,這根本是法院的事,且人民是全然無法為其清白背書的,其私心自用的可惡心態,難道不當被撻伐! 痞瘋自馬英九擔任黨主席以來,就對馬英九當權深具疑惑,對九十七年馬氏之參選,更是絕對反對,特別費案的發生,是老天有眼,終於讓這位靠臉蛋與偽裝當權之大政客,無法再靠卑鄙之手段繼續欺騙大眾下去,馬英九當然可以為無罪辯護,司法當然亦該勿枉勿縱,公平檢驗所有「被告」政治人物的財務狀況,但您必須清楚了解,法院是不告不理的,其他政治人物是否受檢察官的特別費檢驗,與馬英九是否「貪污罪確立」,完全沒有關係! 至於紅杉軍,痞瘋覺得不必再討論下去了,因為這點痞瘋只是一語帶過,並未特別強調,您要看的是馬英九在倒扁事宜上的整體表現,痞瘋本人親身幾乎全程參與,感受最深,主文上的許多證據,已經綽綽有餘。 至於<沒資格>這句話,是否「可以抹煞掉一份期待嗎?」請梔子花小姐自行思考後,再慎重決定,因為痞瘋從來無此期待,而其他網友是否如此,就讓大家自個決定吧!痞瘋當然以打馬為選前之要務,不將馬英九打下來,不將連爺爺拉上來,痞瘋就認為這個世界毫無公道,也絕對不會鬆手! 「不想讓國民黨掌權去施行自己的政策,這種莫名其妙的反對黨領袖」是斷章取義,全句為「他甚至還只想罷免陳水扁,卻反要同為三一九不當受益者的呂后接任,不想讓國民黨掌權去施行自己的政策,這種莫名其妙的反對黨領袖,不為全民去除扁害,有什麼資格擔當大位,我們為何要擁護他?」,因為反對黨的天職,本是想盡辦法合法打敗執政黨來爭取政權,以施行自己的政策,哪有不將總統副總統同時罷免,卻要留執政黨副總統下來繼續執政的,當然做不到是例外,但依當時民怨沸騰之狀況,是非常可能做到的! 痞瘋早就分析過,依那時狀況,只要馬英九不私心自用,誠心誠意,全力以赴,將耳東兇手趕下台,槍斃或監禁終身,不是不可能做到,他是不為罷了!這點許多人都看得非常清楚,他如真用盡功夫,而做不到,相信大家也不會太為難他,可是事實絕非如此,痞瘋主文已經證明!讓耳東兇手下台,當然不是一個人做得到的,但反對黨領袖絕對有此責任去決定,去發動,並帶領大家行動! 至於讓耳東兇手下台之責任誰屬,誰當負「最大」之責任,痞瘋已經說過,馬英九當時是泛藍「最大最主要政黨之領袖」,小姐您選擇不去面對,還要在此喃喃自語,痞瘋無言! 而「誰有資格選總統」,痞瘋並未以「耳東兇手是否下台」當作前提或選擇標準,那是小姐您說的,依孫子兵法「兩害相權取其輕」之避禍原則,明年連戰絕對較馬英九夠資格選總統! 痞瘋從來不會稱呼耳東兇手「阿扁」,這是暱稱,您既要牠下台,又要稱呼牠「親愛的」,痞瘋非常奇怪! 痞瘋言盡於此!小姐指教! 痞瘋 謹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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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