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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特勒如何發展納粹德國經濟(轉載)
2010/01/20 10:37:30瀏覽9080|回應0|推薦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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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措施:

1.積極的財政政策,包括增加稅收、擴大國債和實行通貨膨脹

1932/1933年度至1938/1939年度,國家稅收收入由65.6億馬克驟增到177億馬克,六年中實收稅款共增加了600億馬克以上。1932-1939年9月,德國國債由115億馬克上升到371億馬克。帝國銀行和幾家最大的私人銀行是國債的主要持有者。勞動者的小額儲蓄存款也被強迫投入公債。帝國銀行以國債為擔保大量增發銀行券,1933-1939年9月,流通中的銀行券由26億馬克驟增為110億馬克。這些積極的財政政策使德國國家有能力進行有規模的投資和軍事訂貨。

2.大規模的軍事采購和訂貨

1932年,德國的軍費支出為6.7億馬克,約占當年國家總支出的十分之一或國民收入的1.5%。1933年-1939年秋的六年備戰期間,德國全部備戰支出在400億馬克以上,約占同一時期國家預算總支出的五分之二或國民收入的10.6%。巨額的軍事訂貨使德國壟斷資本集團獲得了高額利潤。以軍火工業康采恩克虜伯公司為例,1932/1933年度至1938/1939年度,公司從國家接受的軍事訂貨總值由930萬馬克猛升到1.45億馬克,即提高了近15倍。在同一時期,公司的純利潤額則由650萬馬克上升到1.22億馬克,即提高了近18倍。

3.剝奪猶太人資本

希特勒等人登臺以後,大量開展“排猶運動”,幫助“雅利安”財團剝奪猶太人的財產。由於這一“運動”,共計約60-80億馬克的德國猶太資本,通過強力沒收或被迫易主的方式,全都轉到了“雅利安”財閥和納粹黨魁手中。

4.強制卡特爾化

強制卡特爾化是希特勒政府擴大壟斷組織統治及加速生產與資本集中的重要措施,並且比歷屆德國政府實施得更徹底。1933年7月,希特勒政府頒布所謂的“卡特爾條例”,規定帝國經濟部有權建立新卡特爾,而一切卡特爾則有權限令局外企業合並起來。任何反對這種規定的局外企業,有關的卡特爾可以拒絕承認它們,從而剝奪它們得到原料和商品供應等權利。這實際上是在經濟上宣布了它們的死刑。在這種威脅下,大量中小局外被迫合並如壟斷組織,受壟斷資本的直接統治。卡特爾的數目迅速增加,1930-1936年,德國已登記的卡特爾總數,由2100個增加到2500個。

5. 淘汰中小企業,擴大壟斷組織

1937年,希特勒頒布了“股份公司改革法”,規定凡是資本不組10萬馬克的小股份公司應予淘汰;而新設立的股份公司,資本不得少於50萬馬克。結果,據德國官方統計材料,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時,資本不足10萬馬克的公司絕大部分遭到淘汰,資本為10-50萬馬克的公司減少一半,而資本在500萬馬克以上的大公司,在股份公司資本總額中的比重由1931年的74.5%上升到1939年的78.8%。中等資產階級被大大削弱了。此外,希特勒政府還強迫封閉大量手工企業和小型零售商號。從1937年起,由於局勢工業的勞動力供應問題日益尖銳,希特勒政府以“清理”手工企業和小商號為由,連續頒布了若幹法令,勒令所謂“負擔過剩”及“經濟上不合算”的大批手工企業和小商號停業,把數十萬手工業者及小商人騙入軍事工廠服苦役。據統計,到戰爭爆發時止,被迫停業的手工企業近20萬家,小商店約10萬家。 通過這種方式,德國生產和資本的集中過程大大加速了,壟斷資本的勢力空前加強起來了。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夕,各部門生產的壟斷化達到驚人的程度。壟斷組織控制生產的比重在鉀鹽、煉鐵、金屬加工、人造氮、水泥、制糖、化學及藥品、電力等部門為95-100%,在機器及運輸工具制造、人造絲、麻織業、制紙業等部門為80-95%,在優等鋼生產中為60-70%資本進一步集中於各康采恩手中,到30年代末,他們已經控制了了全國股份資本總額的85%,為數眾多的小業主淪於破產。

6.政府全面幹預國民經濟,推行國民經濟軍事化

希特勒政府建立了一系列的軍事化經濟調節機關,1933-1936年秋,帝國經濟部是最高中央調節機關。它下面設有各種專業管理局,分管各工業部門、農業、時常、對外貿易、物價等等。同時,根據1934年的“德國經濟有機結構條例”,在原有企業主聯合會及各壟斷組織基礎上,新設立了按部門和按地區的兩類經濟調節機構,交由壟斷寡頭及其親信直接掌握。部門調節機構的組織形式是經濟集團,共有四級。最上級為工業、商業、銀行、保險業、動力和手工業等6個最高集團;下屬44個經濟集團;它們下面又分350個部門集團;最下一級則為640個專業集團。地區調節機構采取了省經濟廳(下屬市、區分支機構)的形式,全德共有18個。這兩類調節機關都具有政府機構的權力,它們統一歸帝國經濟部下設的全德經濟院管轄,同時,兩者的地方基層組織有是同一的東西。通過各級經濟集團和省經濟廳系統,在有關中央專業管理局的協同之下,壟斷資本和希特勒政府企圖自上而下地實現對國民經濟的雙重交叉控制。另外,1933年7月,在帝國經濟部下面還設立了“德國經濟總委員會”,它是由壟斷寡頭直接把持的備戰經濟總參謀部,擁有很大權力,負責指導國家經濟政策和法令的制訂工作。 至此,希特勒政府的經濟調節機構已形成為一個自中央到地方的龐大體系,按軍事化方針對國民經濟進行幹預和調節。1936年秋,“四年計劃全權督辦”戈林又設立了一個調節機構“四年計劃全權機關”,引起了兩大機關職能的重復。 有計劃的經濟使德國的工業發展速度超過了英、法、美。1932-1938年,生鐵產量由390萬噸上升到1860萬噸,鋼產量由560萬噸上升到2320萬噸。1933年-1939年,德國軍火生產增長11.5倍。但同時,德國的部門經濟卻出現了不平衡。在軍火工廠加緊制造武器的同時,德國的紡織及制鞋工業的半數設備被閑置起來。在農業方面,帝國糧食局及其下屬的數萬個基層機構,是希特勒政府幹預農業活動的基本工具。不過全部的農業事務,包括播種面積及作物類別、農業就業人數、化肥的分配、飼料的購買、農產品義務上繳數量、農產品價格、經營農產品貿易的利用額、農戶的收入,甚至農民自己留用的脂肪量及運送給城市親友的蛋品數量等,都受到國家的控制。 希特勒政府時期的德國糧食產量基本停滯在30年代初期的水平上,1937-1938年,年均糧食進口量與20年代差不多,約在400萬噸上下。

7.一方面加強和擴大國家所有制,另一方面將國有財產轉到私人壟斷資本手中

希特勒政府時期,德國國家所掌握的股份資本絕對和相對額都增長。1932-1939年,“國有的”股份資本額,由29億馬克提高到36億馬克,它在全國股份資本總額中的比重,由13.2%上升到17%。1939年,德國國家壟斷資本共計248億馬克,占全國總資本的五分之一。 在擴大國有化的同時,希特勒政府還執行了國有財產重新私有化的政策。在1929-1933年經濟危機期間,當時的德國政府為挽救一系列壟斷資本集團,以優惠價格收購了柏林各大銀行的大部分股票和一系列大工業公司的部分股票。隨著這些企業的扭虧為盈,希特勒政府把國家持有的巨額股票廉價賣給有關的私人壟斷資本集團。在德國國家壟斷資本主義發展的同時,壟斷企業同政府的結合也加強了。企業主職能與國家官僚職能達到了高度的融合。

8.擴大對外貿易

1932-1938年,德國在保加利亞、希臘、匈牙利、羅馬尼亞及南斯拉夫等國的進出口貿易中的比重,分別提高了三分之一至三倍不等。1929-1938年,德國對外投資急劇上升,由12億美元增加到40億美元。1933年5月,德、法、比、盧等國鋼鐵壟斷組織又聯合成立國際粗鋼輸出協會,從而恢復了國際鋼鐵卡特爾。在國際鋼鐵卡特爾和國際鋁卡特爾中,德國壟斷組織也分別擁有近五分之一的出口份額或股份額。

9.興辦公共工程

希特勒政府頭兩年(1933-1934年)用於興辦公共工程的開支共約50億馬克。其中最大的是建築公路,主要是高速公路,16.1億馬克,其次是修建公共建築物與住宅(後來不少成為兵營)約7億馬克,開墾荒地與改良土壤等約7億馬克,整治河道、開鑿運河和架設橋梁等3.5 億馬克,修復和更新鐵路設備約5億馬克;對參加公共工程的私人發放補助金和減免稅金約6-7億馬克。

二、貨幣新經濟政策

1.拒絕接受國外借款,以生產為德國貨幣的基礎,而不以黃金為本位。
2.用直接易貨的方式來進行進出口貿易。
3.停止所謂“外匯自由”,即準許在貨幣方面實行賭博並按照政治情況,把私有的財產由國移到彼國。
4.當有了可以工作的人力和物資時,就制造貨幣,而不向外國借債。

三、社會福利政策

1.大力推行社會保險制度,增加和提高國民的社會福利。
2.擴大職工的有薪休假制度,修建了一批療養院和旅館,使工人享有過去只有資產階級才能享受的休假旅遊。
3.通過勞動美化活動來改善工人的勞動條件和勞動環境。

以上措施對於起動處於危機最低點的德國經濟,減少龐大的失業人數,起了很大作用。客觀評價希特勒,不能抹殺他對德國經濟的貢獻,就經濟發展而言,從1932年到1937年,德國國民生產增長了102%,國民收入也增加了一倍。納粹創造了德國經濟恢復的奇跡。希特勒和他的納粹黨使得二十年前慘敗的德國,又重新崛起成為歐洲大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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