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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災捐款】 保留憑證可抵稅
2009/08/17 09:07:24瀏覽1180|回應0|推薦0

   援助莫拉克風災的災民,若選擇使用信用卡、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或網路銀行捐款者,財政部表示,只要保留轉帳憑證、月結單等證明,明(99)年5月報稅,都可以適用列舉扣除額節稅。

財部表示,個人或企業對莫拉克颱風災害賑災的捐贈,可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列舉扣除、列報當年度費用或損失。財部強調,不論捐款形式為何,只要保留捐款證明並載明捐款金額與事由,均可減稅。財部提醒各金融機構及郵局彙總將捐款轉交受贈單位時,應將其明細金額公告。

民眾透過以下方式捐贈,並取具相關收據憑證,明年申報個人或企業所得稅時,都可列報捐贈列舉扣除或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一、個人或企業捐款給內政部在中央銀行國庫局開立的保管款專戶(帳號269981)、郵政劃撥帳戶(帳號19595889)及各縣市政府設立的救災專戶者,視為對政府捐贈,可以100%減稅,但需檢附載明捐贈事由的匯款收據、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如劃撥儲金存款收款未記載姓名者,請自行填註)申報扣除。

二、透過內政部賑災捐款資訊網頁,以信用卡繳款者,也視為對政府捐贈,需檢附載明受贈單位及捐款事由的月結單((消費明細單等)及繳費證明申報扣除。

三、個人或企業向各金融機構及郵局開立的賑災專戶捐款者,可依該單位所開立載明係為莫拉克颱風賑災用途,及所收受捐款轉交受贈單位名稱的匯款收據、憑條存根聯或轉帳通知書等申報扣除。

四、個人如為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單位員工,賑災捐款由企業等單位經收彙總捐獻,因只有一張統一捐獻收據,員工可憑各企業、學校等另填發載明受捐贈單位名稱的收據申報抵稅。

五、個人或企業以實物捐贈者,需取得受贈單位出具的受領捐贈收據或證明(如經受贈單位簽章之捐贈物品清單或明細表)。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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