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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22 09:32:53瀏覽2206|回應0|推薦1 | |
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就要設限了,財政部原則決定,凡屬買賣取得的公設地,日後申請抵繳遺產稅時,無法比照受贈或繼承取得公設地者,享有全額抵稅的待遇,只能限額抵繳應納遺產稅款。 舉例來說,甲的遺產總額為5,000萬元,假設應納遺產稅為500萬元,甲的繼承人因無足夠現金繳稅,申請要以甲遺產中的公告現值1,000萬元的公設地申請抵繳稅款。財政部說,假設甲是以買賣方式,取得這筆公設保留地,甲的繼承人申請以公設地抵稅即需受限。 按照今(98)年元月新修正的遺贈稅法比例抵稅原則,甲1,000萬元的公設地,占全體遺產總額5,000萬元的五分之一,因此其申請抵繳的公設地,也只能就其應納稅額的五分之一,即100萬元(500萬元的五分之一)抵稅。 以甲應納遺產稅款500萬元為例,若甲的繼承人無其他可以抵繳的財產,扣除申請抵繳的公設地後,甲的繼承人需再繳400萬元遺產稅。 行政院日前已經核定財政部所提遺贈稅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案,財政部原本並未訂定排除條款,行政院要求財政部重新考慮並縮小設限範圍,財政部經過重新研議後,確定維持因繼承或受贈取得的公設地抵稅權益,未來只會對以買賣取得公設地者設立抵稅限制。 依據現行遺贈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被繼承人遺產中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免徵遺產稅的公共設施保留地,納稅人可以申請抵繳遺產稅款。財政部說,現行公設地抵繳遺產稅,完全沒有限制。 也因為公設地抵稅沒有金額限制,結果衍生高所得者生前以低於公告現值價格大量買進公設地後,再要求抵繳遺產稅,導致遺產稅收大量流失。 財政部強調,為避免影響納稅人的抵稅權益,公設地取得方式屬繼承或贈與者,其抵稅原則仍維持現制。同樣以上述甲的案例為例,若甲遺留1,000萬元的公設地為繼承而來,甲的繼承人即可按1,000萬元全額抵稅,即甲原本應納的500萬元遺產稅可以不必再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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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