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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女性爭權!管碧玲成功爭取女性公務員產假考績不得自動列為乙等 及保護令費用由政府代繳
2006/03/09 03:26:45瀏覽1867|回應0|推薦4

雖然身為教育文化專業立委,我也一直對弱勢人權的維護相當重視。擔任第六屆立委以來,除了提出禁止體罰,保護學童的人身自主權外,我對於婦女權益的爭取更不遺餘力。

在就任立委後,我就要求人事行政局,停止女性公務人員因請產假者,當年考績自動列為乙等的不成文陋規;此外,我更當面向前行政院謝院長陳情,要求中央編列預算,為家暴受害人繳納家暴保護令聲請費用;而為了根本解決該問題,我也提出了家暴法第九條修正案,明訂保護令費用由國庫支付條款。我認為,雖然台灣女權在近幾十年來有長足進步,但在職場及社會上,仍有對女性不公及歧視的隱性限制;雖然要破除男女不平權的境界仍有一段長路要走,但是這是我一生的志業。

在台灣的公務機關,一直有項為人詬病的陋規,即女性公務人員請產假者,則當年考績自動列為乙等。此項不成文的規定,行之有年,因此在就任立委之初,我便在法制委員會質詢人事行政局局長張俊彥。我認為女性擔任母親是天賦的義務,所承擔的責任與身體的折磨更甚於男性公務人員,身為表率的公家機關,怎能以此為理由來變相懲罰女性公務人員!因此我當面要求人事局長應馬上停止此項陋規,而張局長也當場承諾我,立即通令全國停止此項不合理的規定。

另外,因為「非訟事件法」的修正,使「家暴保護令聲請費用」從一百三十五元調漲為一千元,暴漲七倍,對於受暴婦女真的是雪上加霜。對此我特別在2005年8月15日,與高雄市議員康裕成、陳信瑜赴行政院,當面向院長陳情,要求行政院在家庭暴力防治法未完成修正前,由中央編列預算,補助各縣市政府為被害人繳納家暴保護令費用,此提議也當場獲得謝院長承諾。

我認為,家暴保護令聲請費用的調漲,直接衝擊到被害人,家暴婦女的無助,應得到更多的照顧和協助。多次研議後,我在立法院提案修正家暴法第九條,增列了「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被害人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時,費用由國庫支付」的條文。而在此修正案通過之前,我也特別向謝前院長請命,先由國庫補助家暴申請費,減輕受害者的負擔。

而在人權議題上,更一直是我長期關注及付諸實際行動去實踐的,除了上述兒童、婦女權益的維護外,我也在第二會期提出「漢生病患者賠償暨照護條例」、保障約聘雇等聘用人員權益的「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身份證按指紋的釋憲案等等。值此婦女節之際,除了祝福全國婦女外,對於各項婦女權益,不論是在立法委員任內,或是將來有幸擔任高雄市長,管碧玲將全力維護與積極爭取。

( 心情隨筆男女話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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