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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則公案
2011/08/13 10:06:03瀏覽529|回應2|推薦18

任何事都有很多面向,不能單一做結論,就如因果關係,抽絲剝繭追查到後來,有時真的很難判定對或錯。甚至所謂真理、價值觀、認知等,有時候只要念頭轉個彎,問題往往可迎刃而解。如佛家所說,真空妙有,妙有真空,虛幻與實境之間,存在的只有「一念心」。

最近有一則公案,到底是喜劇、悲劇、抑或荒謬劇,令人不知該如何解讀,分享給大家想想。不管善惡,起心動念之間,雖失之毫釐,卻差之千里,就這樣蹦出一個娃娃出來。喔,不對,是早有計謀,正中下懷,策略成功,錯只錯在外國人中計了。就如喬治克隆尼主演的「型男飛行日誌」(Up in the Air)一樣,他在旅程中認識了另一個也是整年都在飛行的心靈伴侶,可是當他回頭想要追尋所愛時,才發現她是有夫之婦,一切變得虛幻不實。虛虛實實之間,什麼才是真實的?這時他才真正思考,他的「人生背包」裡面裝的是什麼東西。

這裡有一段對白相當有趣,熟女比他更酷,理直氣壯的打電話問他:「你在想什麼?你怎麼可以就那樣跑到我家門口?」「我怎麼知道妳已婚?」「我以為我們有共識。」「那倒要請教妳教教我,什麼共識?」「我們是彼此的逃生梯,逃離日復一日的庸碌。」

就我所知,我聽說有的熟女不願結婚只要小孩,在無婚姻狀態下特意找外國人借種生洋娃娃。而這個公案卻是在有婚姻的狀態下發生的,且這個外國人生的小孩被另一個男人搶走了,而他卻一點辦法也沒有。雖然這是別人的家務事,但根據情理法又該如何解釋?(嗯!我好像有點懂了,就如兩岸婚姻一樣,一邊一個老婆,不是嗎?)女人們,出國總是浪漫,艷遇一下何妨。哈,別胡思亂想了!

妻外遇生洋娃娃  老公、洋爹爭養

張姓女子和丈夫鬧翻,到歐洲散心時和荷蘭籍男子羅賓艷遇,返國後發現懷孕,生下「洋娃娃」臉孔的女兒後,羅賓追到台灣認親,但張女和丈夫都很喜歡女嬰,不願成全,法官認為羅賓無權提出,將全案駁回,他不服,再以女嬰名義打否認親子關係官司,但想要回女兒的機會很渺茫。

「女兒明明是我的,為何要不回來」羅賓(譯音)的律師,在法庭攻防中代表委任人表達心聲,張女與丈夫則以「不理他」冷處理,全程委託律師打官司,未對羅賓的要求提出回覆,女兒也不帶上法庭、拒驗DNA,讓羅賓沒轍。

桃園地院調查,張姓女子兩年多前和丈夫吵架,負氣到歐洲散心,和羅賓艷遇,二人相處一個多月、數度歡愛;九十八年一月間,張女返台,得知懷孕,電話告知羅賓,他很高興,滿懷希望要等女兒出生後帶回歐洲,同年九月張女生下金髮、藍眼、有「洋娃娃」特徵的女兒,張女丈夫當時就知道女兒是妻子外遇生的。

不過張女後來和丈夫和好,加上二人沒生小孩,洋娃娃長得又漂亮,夫妻對女嬰特別喜歡,也帶出感情,夫妻「不在乎外界眼光」,把洋娃娃當女兒養;在此期間,羅賓數度要求見女兒、還他女兒遭拒,去年跨海來台爭女兒,仍碰釘子,因此委託律師打確認張女丈夫和女兒親子關係不存在官司。

法院審理時,張女丈夫的律師主張,羅賓沒有否認婚生子女的資格和權利。法官認為,女嬰是張女與丈夫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屬婚生子女,依民法規定,只有夫妻一方可以訴請否認子女,其他人都無權否認,連和妻子通姦的情夫都不具認領資格,更沒有資格否認婚生子,判決羅賓敗訴。

羅賓再委任律師以女嬰的名義,訴請和父親親子關係不存在,法院正審理中。法界人士指出,羅賓在法律上和女嬰「非親非故」,不是女嬰法定代理人,沒資格打官司,難勝訴。 2011/07/12 聯合報】

 

 

(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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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Innchris&aid=5532647

 回應文章

Snail
如果女嬰不漂亮呢?
2012/02/19 19:53
如果女嬰不漂亮呢?

LJ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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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伍的人
2011/08/14 18:04
我也覺得這新聞很匪夷所思。有時候真覺得自己非常落伍。
Innchris(Innchris) 於 2011-08-14 18:38 回覆:
原來我們被稱LKK是有原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