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多年前,台商捧著二、三倍的薪水,搶著請台灣人到大陸工作當台幹,現在的台幹卻在網路上互吐苦水,當年的經濟候鳥想飛回台灣、卻無力飛回,只好繼續待在大陸,接受不合理的要求,沒勞健保,自求多福。
十多年前台幹很風光,為了加倍薪水,遠渡重洋、越過台灣海峽到大陸工作,現在的台幹卻滿腹辛酸,他們為養家糊口,只好屈就大陸,「賣身契」越來越廉價,越擔心自己在大陸的安危。
台幹張先生是台中人,十四年前,他在知名的家電天津廠服務,當時月薪是台灣的二倍,直接匯入台灣帳戶,年收入近二百萬元台幣,花用綽綽有餘;現在,薪水節節減,只變成一分月薪,想回台灣,「那有我的位置?」,張先生人在異鄉,天天看著老婆電子郵件訴苦、感嘆。 王先生又是個悲慘案例!十年前,台南家電公司外派他進駐大陸,擔任高階主管,他說,初入廠時,本來資方說好月薪十萬,還給紅利。但金融海嘯時,老闆告訴他紅利沒了,過幾個月又告訴他改為派遣人力,未來沒有退休金。台灣人Kevin說,很多台幹想回台灣,竟發現,台灣沒有適合的工作缺,只有留在大陸改當臨時工,也有人靠在大陸的台灣朋友接濟,最慘的命運是當「台流」,意指在大陸的台灣流浪漢。 台幹「Joe」說,二度就業的台幹,待遇、福利多是和老板「用談的」,沒有勞健保,公司倒了也沒有資遣費,自己願意接受,怪不了誰,只好怪「時也、運也、命也」。
台幹說,台商在台灣沒公司、工廠,只在大陸設廠,自然不需付台幹勞健保,也有台商,在台灣和大陸都有公司,但採台灣招聘、大陸雇用,台灣沒有薪資支出紀錄,台商省下勞健保和勞退提撥基金。 勞保局表示,只要是台灣公司行號雇用的人員,不管派駐到海外或大陸地區,都應依規定投保勞工保險,如果雇主逃避投保,依法可罰鍰;雇主也不能與勞工協議,以其他外派津貼來取代勞工保險,抓到一樣要處罰。 不過勞保局說,有些台灣幹部受雇於大陸公司,自己在台灣透過工會加保勞保,未來要請領給付時,可能會有問題,因為勞保條例實施的範圍,僅限台澎金馬,台幹應投保國民年金才合法。
因我方仍把大陸視為「外國」,健保局無法替台幹追討。如果台幹在台灣有健保,若在大陸地區有緊急的醫療行為,只要檢據收據,回台後即可核退。
資料來源:2011/10/12 聯合報╱記者游振昇 、陳秋雲、洪敬浤、唐復年
本心堂附記
評析:
◎針對台籍幹部返台後難以找到適合工作,從背景原因來探討:例如生產線外移,台灣廠區只剩下樣品室、財務會計等部門功能;已無廠務經理、管理部主管等職缺;建議若再覓職,可觀察是否有稍具規模,並且工作內容在公司海內外部門之功能都具重要性或都能有所發揮的職缺,這樣能為將來離職時,應有權益之爭取預留伏筆。舉例而言,就曾有位飲料廠廠長在中國大陸分廠整頓生產線,產線績效耀眼;被總部調回台灣昇職。之後在台表現優異,再升調大陸廠區總主管,或多藉機培養個人多專長成為職場T型人才,避免在某些廠區或功能部門因廠區整併或業務調整等因素,無法調任其他職缺。
◎再來關於個人勞健保權益問題,台籍幹部人在海外上班,即使勞健保在台灣自行掛在職業工會投保,未來在申請退休勞保給付,可能會有投保身份不符的問題出現,最嚴重的結果是在海外工作期間所投保的年資無效,見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7項( 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以及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所稱無一定雇主之勞工,指經常於三個月內受僱於非屬同條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二個以上不同之雇主,其工作機會、工作時間、工作量、工作場所、工作報酬不固定者。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所稱自營作業者,指獨立從事勞動或
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雖然可在台自行投保國民年金,但國民年金給付金額不若勞保給付為高,為了自己將來退休後的權益,在與公司談工作條件時,在「薪額」部份可要求自費投保,意即投保單位在台灣總公司或分公司,未來實領薪資為與公司談妥之薪額扣掉勞健保與勞退支出,來達到合法投保、保障個人權益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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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篇文章執筆人曾任 食品業集團上市公司 大陸總管理處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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