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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27 11:15:11瀏覽215|回應0|推薦0 | |
營利事業102年度以後出售股票,如何計算當年度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金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自102年1月1日起應採用「先進先出法」檢驗當年度出售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之股票,是否持有滿3年以上,以適用減半計入基本所得額。但是因為營利事業持有股票之存貨估價方式可能有所不同,同年度出售該等股票所得如何分配予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以進一步計算當年度證 券交易所得?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計算股票成本時,應採用個別辨認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 舉例說明,甲公司在 102年度出售股票交易利益1,000,000元,其中包含持有滿3年之股票10,000股及非持有滿3年之股票40,000股,配合甲公司股票之成本計算方式是採「加權平均法」,所以要按股數比例區別持有滿3年之股票利益及非持有滿3年之股票利益,經計算後持有滿3年之股票交易利益為200,000元 (1,000,000元×10,000股/50,000股),同年度尚有出售持有滿3年之股票交易損失130,000元,計算後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交易損益為70,000元(200,000元-130,000元),另有其他未滿3年股票利益800,000元及期貨交易損失600,000元,減除以前年度 證券交易損失100,000元,計算後「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雖然是170,000元(200,000元-130,000元+800,000元 -600,000元-100,000元),但因為170,000元包含70,000元之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交易所得,所以應將70,000元減半計入基本所得額,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金額應該是135,000元(70,000元/2+100,000元)。 該局提醒,為正確計算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交易 所得,以適用減半課稅之租稅優惠,營利事業應備妥完整之帳證簿據,俾供稽徵機關查核,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游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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