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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04 17:17:15瀏覽2573|回應0|推薦0 | |
股東會決議發放股利,在股東會之後決議股利發放基準日
目前實務上,中小企業大部分都將股東會及股利發放基準日訂在同一天,幾乎都是6月30日 一般公司的基準日是應該都是每年的6月20日.而發放日應該是每年的9月1日.不過那個是要看每間公司的公司章程上面登記的是什麼時候而定。基準日應該是要入的分錄為: 分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於計算稅額扣抵比率〈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分配日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時,其分子為「分配基準日」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營利事業分配股利或盈餘、提列公積及分派董監事職工紅利之基準日應為同一日文 /
【台灣法律網】
92/07/10 營利事業分配股利或盈餘、提列公積及分派董監事職工紅利之基準日應為同一日。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分配股利或盈餘、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分派董監事職工紅利所含之可扣抵稅額,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減除之基準日應為同一日,若為了多分配可扣抵稅額予股東,選擇不同日期減除可扣抵稅額,可能會造成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遭到國稅局補稅及處罰。 國稅局說明,該局轄內某公司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召開股東常會決議發放現金股利每股0.五元,並授權董事會訂定現金股利之除息基準日,同年五 月十八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同年六月二十九日為現金股利之除息基準日,該公司以五月二十日作為分派董監事職工紅利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之基準日,當日之稅額扣抵比率為八.三一%,另以六月二十九日為現金股利除息基準日,當日之稅額扣抵比率為三三.三三%,分配可扣抵稅額五、0三六、九一四元予 其股東,經該局查獲,以分配現金股利、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分派董監事職工紅利之基準日均為六月二十九日,當日之稅額扣抵比率為二八.三 三%,應分配予股東之可扣抵稅額為四、九二一、四一0元,因此,該公司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一、六七二、九00元,乃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規定, 責令該公司補繳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並處以一倍罰鍰。 該局又說,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八條之八已明定分配股利或盈餘、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分派董監事職工紅利之分配日、提列日及分派日均為營利事業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基準日,營利事業切勿為多分配可扣抵稅額予股東,將分配日、提列日及分派日分為不同之日期,否則,將遭到責令補繳稅款 及處以罰鍰之處分。 (資料來源:財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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