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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
2013/03/29 17:20:47瀏覽675|回應0|推薦0
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依據所得稅法第5條第4項及 第5條之1第1項規定,該局說明如下:

一、免稅額:每人全年85,000元;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70歲者,暨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 歲者,每人每年127,500元。

二、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79,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58,000元。

三、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 扣除數額以108,000元為限。

四、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08,000元。

五、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102年度綜合所得稅速算公式

級別 102年度應納稅額 =綜合所得稅淨額 × 稅率 - 累進差額

1            0~520,000    ×   5% -     0

2     520,001~1,170,000 × 12% - 36,400

3  1,170,001~2,350,000 × 20% - 130,000

4  2,350,001~4,400,000 × 30% - 365,000

5     4,400,001以上     × 40% -805,000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開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之調整,依所得稅法第5條第1項、第3項及 第5條之1規定,均已達應行調整之標準,納稅義務人於103年度辦理102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適用。

(聯絡人:審查二科林股長;電話 23113711分機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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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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