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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規定之保險費扣除額,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應為同一申報戶,始得扣除
2013/03/27 11:21:29瀏覽407|回應0|推薦0
所得稅法規定之保險費扣除額,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應為同一申報戶,始得扣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有關列報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人身、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扣除額,被保險人應與要保人為同一申報戶,並應就每一被保險人實際發生之保險費分別計算可扣除之金額。

該局指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規定:「保險費: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 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萬4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近來發現有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本 人、配偶及扶養親屬人身及勞工保險之保險費,惟查納稅義務人所檢附之保險費繳納證明單中,有部分單據之被保險人係納稅義務人之其他直系親屬,其要保人並非 與納稅義務人為同一申報戶,經該局剔除該部分列報之保險費。

該局進一步指出,要保人係向保險公司申請訂立契約之人,負有善盡告知義務以及繳交保險費義務;被保險人係保險契約所保障之個人或團體;而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可以為本人或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之人。又現行所得稅法列舉扣除保險費之規定,有關每人每年扣除限額以24,000元為限,其中「每人」係指保險契約 所保障之個人即「被保險人」而言,故稽徵機關計算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不含全民健保保 費)之保險費,應就每一被保險人實際發生保費金額分別計算限額,且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必須為同一申報戶,始得列舉扣除。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注意依稅法規定列報保險費扣除額,千萬不要心存僥倖,因為只要稽徵機關查得納稅義務人以前年度也有類此申報錯誤致短繳稅款之情形,也會在核課期間內依法發單補徵。
(聯絡人:法務二科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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