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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採用內部稽核人員之工作
2026/08/07 14:19:28瀏覽11|回應0|推薦0

採用內部稽核人員之工作

TWSA610・內部稽核工作與直接協助・客觀性專業能力嚴謹方法
📌 案例宇宙設定
受查者:星河宇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X年度查核)
查核員:小綠洲|資深查核員:大綠洲|主辦會計師:琳綠洲
董事長:星董|財務長:林經理|關聯公司:星河二號(星董親戚所開)

一、什麼是採用內部稽核人員之工作?

前面查核證據相關主題都講完了,今天換個角度,看查核人員能不能借用公司內部的力量。核心觀念是:可以借用,但最終的重大判斷責任永遠不能外包出去。

二、公報定義拆解

採用內部稽核人員之工作包括兩種方式:
①採用內部稽核職能依其稽核計畫所執行之工作(簡稱內部稽核工作
②採用由內部稽核人員於查核人員之指導、監督及複核下提供之直接協助

內部稽核職能:屬企業之職能,該職能執行確信及諮詢工作,以評估並改善治理、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流程之效果。

三、能否有效互補採用之三項考量

🔵 TWSA610§6
①內部稽核職能於組織中之定位及相關政策與程序,是否支持內部稽核人員之客觀性
②內部稽核職能之專業能力
③內部稽核職能是否應用系統化且嚴謹之方法
🟡 星河宇宙科技情境
如果星河宇宙科技的內部稽核部門直接向星董報告、薪水獎金都由星董決定,這個部門的客觀性可能就會被質疑,小綠洲要謹慎考量能不能倚賴他們的工作。

四、直接協助的特殊限制

⚠️ 借調來的內部稽核人員不能做的事
即使是直接協助,也不得請內部稽核人員執行:於查核中須作重大判斷、較高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已參與且已(或將)向管理階層或治理單位報告之工作、對內部稽核職能之評估、與內部稽核工作採用有關之決定——這些本質上是查核人員自己該做的核心判斷,不能外包。

五、板書式申論

牛刀小試(一)|採用內部稽核人員之工作包括那些方式?何謂內部稽核職能?查核人員能否以有效且互補之方式採用內部稽核工作,取決於那些因素?
兩種方式
  1. 採用內部稽核職能依其稽核計畫所執行之工作(內部稽核工作
  2. 採用由內部稽核人員於查核人員之指導、監督及複核下提供之直接協助
內部稽核職能
  • 屬企業之職能,該職能執行確信及諮詢工作,以評估並改善治理、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流程之效果
能否有效互補採用之考量
  1. 內部稽核職能於組織中之定位及相關政策與程序是否支持內部稽核人員之客觀性
  2. 內部稽核職能之專業能力
  3. 內部稽核職能是否應用系統化且嚴謹之方法
結論:內部稽核工作是拿現成成果參考,直接協助是借調人員直接聽指揮;能否倚賴內部稽核,關鍵看客觀性、專業能力、方法嚴謹度三項。
牛刀小試(二)|查核人員哪些狀況下不得採用內部稽核工作?查核人員如規劃採用內部稽核工作時,應執行那些程序?
不得採用之狀況
  1. 內部稽核職能於組織中之定位及相關政策與程序無法支持內部稽核人員之客觀性
  2. 內部稽核職能缺乏足夠之專業能力
  3. 內部稽核職能未應用系統化且嚴謹之方法
規劃採用時應執行之程序
  1. 與內部稽核職能討論所規劃內部稽核工作之採用,俾作為協調各自作業之基礎
  2. 閱讀與所規劃採用之內部稽核工作有關之內部稽核報告,取得瞭解
  3. 為確定所規劃採用之內部稽核工作就查核目的而言係屬適當,執行足夠之查核程序
  4. 查核程序之性質及範圍應反映評估結果,並應對部分擬採用之內部稽核工作予以重新執行
結論:即使決定採用內部稽核工作,也不是全盤照單全收,仍須抽一部分內容親自重新執行以確認品質。
牛刀小試(三)|於查核案件中,查核人員應作所有重大判斷,且為避免不當採用內部稽核工作,於那些情況下查核人員應規劃採用較少之內部稽核工作,並直接執行較多之工作?
  1. 於規劃與執行攸關查核程序及評估查核證據時涉及較多判斷
  2. 個別項目聲明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較高,尤其是存有須作特殊考量之顯著風險
  3. 內部稽核職能於組織中之定位及相關政策與程序支持內部稽核人員客觀性之程度較低
  4. 內部稽核職能之專業能力較為不足
結論:像星河二號那筆關係人交易這種涉及高度專業判斷又屬顯著風險的項目,小綠洲就不應該過度倚賴內部稽核部門的工作。
牛刀小試(四)|在那些情況下,查核人員不得採用由內部稽核人員提供之直接協助?採用直接協助前,查核人員應執行那些程序?查核人員如採用直接協助,應於查核工作底稿記載哪些事項?
不得採用直接協助之情況
  1. 內部稽核人員之客觀性受重大威脅
  2. 內部稽核人員缺乏足夠之專業能力以執行預計之工作
採用前應執行之程序
  1. 自受查者之有權限者取得書面協議,允許提供直接協助之內部稽核人員依照查核人員之指示執行工作,且受查者不加以干預
  2. 自提供直接協助之內部稽核人員取得書面協議,同意其將依查核人員之指示對特定事項保密,並告知對其客觀性之任何威脅
應於工作底稿記載之事項
  1. 對內部稽核人員客觀性重大威脅之評估結果
  2. 對內部稽核人員專業能力之評估結果
  3. 對由內部稽核人員執行工作之性質及程度作成決定之基礎
  4. 對內部稽核人員之工作執行複核之人員、日期及範圍
  5. 自受查者之有權限者及內部稽核人員取得之書面協議
  6. 於查核案件中提供直接協助之內部稽核人員所編製之工作底稿
結論:借調內部稽核人員這件事本身,也要留下完整的書面協議與工作底稿紀錄,跟前面工作底稿主題的精神一致。
(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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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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