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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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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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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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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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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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 境保護。但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環境保護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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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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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施政應納入環境保護優先、永續發展理念,並應發展相關科學及技術,建立環境生命週期管理及綠色消費型態之經濟效率系統,以處理環境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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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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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為審理環境保護糾紛案件,得設立專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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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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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對於轄區內之自然、社會及人文環境狀況,應予蒐集、調查及評估,建立環境資訊系統,並供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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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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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為維護自然、社會、人文環境,得視自然條件、實際需要及兼顧原住民權益劃定區域,採取必要之措施或限制人為活動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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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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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應積極採二氧化碳排放抑制措施,並訂定相關計畫,防止溫室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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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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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對於稀有資源及自然與文化資產之利用,應建立事前許可、管制及稽查制度,以有效保育自然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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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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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指開發行為或政府政策對環境只包括生活環境、自然環境、社會環境及生態等可能影響之程度及範圍,事前以科學、客觀、綜合之調查、預測、分析及評定,提出環境管理計畫,並公開說明及審查。環境影響評估工作包括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及審查、追蹤考核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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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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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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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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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及環境影響評估委員在審議開發單位環境影響評估文件時,有關土地利用、都市計畫、文化資產保護、森林海洋與野生動植物保護、水土保持、國家公園等事項,若在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法規未規定者,則不適用(不必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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