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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07 01:54:52瀏覽1163|回應0|推薦8 | |
我在很多地方都提出一樣的看法:「不要把性侵犯只當成罪犯!要當成危險的精神病患。」 如果不能體認這一點,只單純用修法或修理法官來重罰性侵犯,那是沒有效果的。在諸多犯罪中,性侵犯的再犯率最高(本週五要放出來的性侵犯,精神科醫師評估再犯率是88%),而且他不是因為個人生活需要犯罪,而是精神上的不正常,所以連這些犯人本人都沒把握自已不會再犯。也因此,對一般犯罪行為糾正有用的徒刑,對這些人卻往往失效。 其實司法上,對精神不正常的人已經可以強制送醫,尤其是那種具攻擊性的精神病患。但是對會攻擊傷害女性或孩童的性侵犯,卻不適用。這實在是很奇怪的事情,難道法律不保護女性或兒童?而且,更因為這些性侵犯的傷害對象只限於婦嬬,此外行為正常,所以在獄中獲得假釋的機會也很大。但只要讓他們出現在有可傷害對象的地方,他們的病就有很高再犯的可能。這不是關多久或罰多重就能治好的毛病,除非關到他死,或是乾脆判個死刑。否則,法官要做的事是強制這些人就醫,在精神科醫師評估他可以控制自已行為前,不該讓他們重入社會。更重要的,是評估必定要從嚴!即使回歸社會,仍該使用電子相關設備做長期的監控。 立法司法,本該為了保障人民安全。但現在的法官有許多,只知背頌法條,而忘了立法初衷。性侵犯,應由精神科專業角度去處理,而不是按一般法條處置,因為那絕對保護不了普羅大眾,免除被傷害的恐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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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