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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08 13:33:14瀏覽1357|回應0|推薦0 | |
壹..現行的兵役制度不能應現代化的戰爭 我國現行的這套兵役制度是在民國二十二年制定的(兵役法於民國二十二年六月公佈施),其內容主要是參照日本國的兵役,立法的理念是人民有「義務」為國家服役,軍隊是國家資產,在一定年齡範圍內(18—65歲)的男性國民,都是國家與軍隊的資源,是戰爭的籌碼也是消耗品。「人」和軍需品(武器彈葯)一樣由軍隊需索、使用和消耗。戰爭的勝負取決於投入的物資和人命,所以戰爭會消耗大量的人力與物力,這種戰爭形態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中表露無遺,日本人從日俄戰爭中領受了慘痛的教訓,所以日本人就創造了一套因應這種戰爭形態的兵役法,而民國二十二年我國也就依樣畫葫蘆訂定出來我國的兵役法。 這一部兵役法的主要精神就是「徵兵制」,國家賦與軍隊莫名而至高的權力,徵召青年男子進入軍隊當兵。然而很不幸的是在我國尚來不及全面實施徵兵作 業,並對徵召而來的青年男子進行訓練,軍隊尚來不及獲得「合格的士兵」前,日本就對我國發動了侵略戰爭。而以人力密集的戰爭,可以以抗戰初期的「八一三淞滬戰役」作為典型的代表。 淞滬戰役是民國二十六年(1937年)七七事件後,中日雙方第一次的大會戰,是抗戰初期中日雙方投入兵力最多、戰鬥規模最大也是戰鬥最為激烈的一次戰役,國民政府投入的兵力超過一百萬人,而日本參戰的軍隊人數也超過三十五萬,因此交戰的總兵力在一百三十五萬以上,就作戰人數而言是二次大戰中最大的一場戰役,其規模與傷亡人數都甚於二次大戰中的諾曼地、硫磺島戰役。在國內也是超越其他有名的戰役如台兒莊戰役、武漢會戰、長沙會戰、常德會戰等。 七七事變後日軍迅速向華北增兵,盧溝橋畔的戰火也迅速的向華北擴散, 我方送上戰場的兵力總數到達一百三十五萬,日本的兵力也高達三十五萬,我方傷亡人數達七十五還,日本傷亡也超過四萬人。雙方投入與傷亡的人力都是逐次增加的,人力成為雙方的籌碼,我方企圖以絕對優勢的兵力,吃掉居於劣勢的日本軍,結果卻沒能達成,造成了八年抗戰中的最大的遺憾。 所幸這種形態的戰爭已隨著二次大戰走入了歷史,從二次大戰結束以來,就再也沒見過這種戰爭了。將來在台灣海峽也不可能發生的了,畢竟時代已進入了二十一世紀,人類科技也早已改變了戰爭的形態。 一部七八十年前的兵役制度,是絕對無法適應今後的兩岸戰爭。所以必須新思維、新構想,來設計一套能用、有用的軍事人力制度,來配合今後新形態的戰爭。 貳..現行的兵役制表面公平而實質並不公平。 有人說中華民國的兵役制度因為是人人都要當兵的制度,所以是最公平的制度,的確看起來、聽起來,人人都要當兵當然是公平的。然而果真是如此的嗎?倒也未必竟然,事實上在制定兵役法同時,也就制定了禁役、免役、緩役的規定。 兵役法第四條 凡身心障礙或有痼疾達不堪服役標準者,免服兵役,稱為免役。 兵役法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服兵役,稱為禁役; 一、曾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二、執行有期徒刑在監合計滿三年者。 經裁定感訓處分者,其怠訓處分期間應計入前項第二款期間。 兵役法第三十五條 應受常備兵現役徵集之役齡男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緩徵。 一、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及其同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 二、 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以上之刑之罪在追訴中者,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項緩徵原因消滅時,仍受徵集。 所謂 「役齡男子」即是年滿十八歲的男自翌年 至於 「凡身心障礙或痼疾不堪服役標準者,免服兵役。」就條文內容而言是十分合理而公平的,身心障礙或有痼疾不堪服役者就可以不必服役了,但是什麼是身心障礙?,什麼是痼疾?卻是大有學問的事,不是一般人能知道的,就是普通的醫師也不一定會瞭解的。但是另一方面它也是讓一些有心人士很容易的就可以找到免役的「巧門」。所有的役男在被徵集前都得經過一道「徵兵檢查」的關卡,「徵兵檢查」說得明白一點就是體格檢查,藉由檢查,國防部將役男予與區分常備役、替代役、免役等體位標準,再依規定徵集役男入營服役或釋放給其他部會服「替代役」,經判定為「免役體位」者則免予徵集解除兵役。 體位區分之標準,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定之。正因為體位標準是由國防部訂定,屬於作業規程的層級,不似制定法律條文有一定的程序及嚴謹的要求,所以難免的產生一些因時制宜或者是權宜方便的措施,以「標準」為名却不一定就是有不變的標準,以身高體重為例就不是有一定的「標準」的,而是由國防部視情況調整標準的,特別是替代役出實施後,國防部對常備兵的取捨更自有一番自定的標準也就不足為奇了,常備兵需要最優秀的役男是國防部的正當理由,有誰能說不對呢?至於近視眼到幾度就不用當兵?什麼叫手肘外翻?什麼是扁平足?乃至於氣胸、支氣管擴張、肺積水、肺膿痬囊腫氣胸水胸,更不是一般人民及役男所能瞭解的,但是一些有心人士倒是十分瞭解的,而且可以指導役男如何製造出假像逃避兵役的,當前台灣各醫學院有一半以上的役男都會找到免役的「巧門」 的。因此單就「體格檢定」一項,就會有許多的役男是不服役的。
另外一個重大的現象出現了,產生了一個在設計我國這套兵役制度時根本沒有設想到的問題,就是由於台灣幾十年來的安定繁榮沒有戰爭人,設計兵役制度時所考慮的最大因素---「戰耗」從未出現過,台灣人口的出生率是逐年增加的,但是國軍的總員額却是逐年減少的,相對的軍隊中的士兵需求,也就是逐年減少的,因此國防部面臨了前所未有的問題,就是役男過剩的問題,令人遺憾的是國防部並未正視問題,檢討改進已不合時宜的兵役制度。只是企圖從縮短役期來解決問題,最早期大槪得集合三年的役男,才能滿足國軍的士兵的員額需求,所以將役期定為三年,後來役男的人數增加了,集合兩年的役男就可以滿足國軍的需求了,因此將役期縮短為兩年,再縮短為一年十個月。即使是役期期縮短到一年十個月,仍然不能解決兵源過多的問題,國防部設法釋出一部份的役男給其他的部會,美其名為「替代役」,近年來更將役期減到一年。今後馬總統如果要繼續加強實施「募兵」,將使得更多的役男是不服兵役的,因此所謂「人人都當兵」、「兵役制度是最公平」這些話實際上是不存在的。政府要作如是的宣導是自欺欺人的、是愚弄人民的話。
參..依現行的兵役制度國家將無可用之官也無可用之兵。
依現行的兵役制度不論軍官、士官、士兵,都可區分為自願從軍的志願役軍人或應徵集從軍的義務役軍人,當前軍官、士官大多數是志願役軍人,少部分是義務役的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士兵則是大部是義務役軍人,少部分是志願役士兵。 一個國家的軍隊中有兩種不同身份的軍人,是當前全世界的國家中極少有的,而軍隊中的軍人有兩種不同的待遇,恐怕也是中華民國的特色,而這樣的軍隊其戰力如何?雖然全世界迄今尚無實戰的例子何供檢驗,然而可從近年來國軍的表現上看出一些端倪的,例如陸軍的直昇機飛行中會撞到輸電線的鐵塔,海軍的艦艇要進港口却撞上防波堤擱淺,空軍的戰機莫名其妙的撞進海中,再再都說明了其操縱者(國軍軍官)出了問題。任何的意外其實都是人的問題,即使是機械故障仍然是人的問題(保養維修的人)。人的問題則源自於情緒,而情緒則源自於意願。沒有工作的意願,或者工作的意願不高,在工作時往往容易出問題。
現行的兵役制度將招募從軍的軍官、士官定位為服「志願役」的軍人,把自願從軍的人,歸類為「志願服役」軍人,實在是莫名其妙的事,顧名思義「志願服役」就是立志來服役,不論古今中外似乎不可能會有立志服役的人,充其量可能有自願服役人的人而已,幾十年來國防部捨「自願」不用,非得用「志願」還真是令人費解的事呢。
就算經招募而投身軍旅的軍人都是立志要為國「服役」的人好了,那在「獻身」之後也該到一定程度的尊重吧,國家應該給他們一份可以「安身立命」的工作,一份可以「托付終生」的職業。可是依據現行的兵役制度,國軍中的志願役軍官、士官、乃至於志願役士兵,並未受到國家的尊重,沒有安定的工作,當然也沒有一份可以「托付終生」的職業。 在現行的兵役制度下所訂定來的「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以階級作區分訂定了除役年齡及服役的年限,(服役條例第五條..軍官、士官除役年齡如左: 一、下士、中士、上士 50 歲。二、士官長 58 歲。三、尉官 50 歲。四、校官 58 歲。五、少將 60 歲。六、中將 65 歲。七、上將 70 歲。 服役條例第六條.. 軍官士官服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如左..一、士官與除役年齡同。二、少尉、中尉10年。三、上尉 15年。四、少校 20 年。五、中校 24 年。六、上校 28年。 七、少將 57 歲。八、中將 60 歲。九、上將 64 歲。)何以要分階,分年、分齡及其標準何來?都是國防部的學問,至於是否會影響到軍人的權益,則完全不在考慮之列,反正軍官士官都是志願來服役的。縱然在條例中明訂了服役年限年齡,並不表示志願役的軍官士官就可以在軍中安心的服役到規定年限或年齡。另依軍事院校的招生規定,各院校的畢業生須服十年至十四年期滿退伍,如「志願」留在軍中繼續服役,必須申請「留營」,留營以一至三年為一期,留營核准與否通常由部隊的少將級主管決定,因此能否留營並不是由當事人決定的。對所有的志願役軍官而言在服役十年後,將面臨一種去留不由人的「困境」,根本無從談人生的生涯規劃什麼的。
事實所有的志願役軍官在服役十年役期屆滿時,都會有一次去留的選擇,也就是所謂的淘汰或反淘汰(視立場與觀點而定),客觀一點的看法是 「良禽擇木而棲」,有能力、有辦法或是有企圖心的大多揮手求去了,留下來的也多半是抱著 「騎驢找馬」心態,鮮少是有志於軍旅生涯的,一言以蔽之「混日子」罷了,軍官士官混日子、士兵數饅頭,國家豈會有可用之官與可用之兵乎。 肆..依現行的兵役制度損害了軍人的權益。
依據華民國憲法第二篇 人民權利義務 。人民有下列各項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八條 人民身體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經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 問處罰。非經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 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 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 之機關提審。 法院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絶,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 拘禁之機關,對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絶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 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絶,並應 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追究,依法處理。 第九條 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第十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徒之自由。 第十一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十二條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十三條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十四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十五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十六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十七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第十八條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第十九條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第二十條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第二十一條 人民有依法律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二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 法之保障。 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 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 制之。 第二十四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 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損害,並得法律向國家請求 賠償。
以上憲法有關人民權益的條文對一般人民而言可說是相當的完備的了,但是對應招募投身軍旅成為志願役軍人後,就喪失了所有的權利,然而在招募之前,卻未對應招募的青年學子作說明,各種各類的招生簡章,多只述敍有利的權益,忽略了大部分限制與禁制。使得志願役軍人的權益大受損害,多年以來卻一直未受到重視,也未見有人為志願役軍人發言,是相當令人遺憾的事。 伍..依現行的兵役制度貶抑了軍人的社會地位。
我國是一個歷史攸久的國家,各朝各代都有軍人,徵兵制與募兵制也在各個朝代輪替出現過,軍人在各個朝代的社會地位也有所不同,大體上每一個朝代在興起的時候,都是以武力奪取政權以馬上得天下的,因此軍人都有比較崇高的地位,但是在政權穏定後,也都開始壓抑軍人,所以軍人的社會地位是隨著朝庭對軍人的態度而升降起伏的。
我國建國之初,北洋軍閥掌握了國家大權,軍人的社會地位當然是十分崇高的,其後國民政府以「打倒軍閥」作為政府的主要施政方針,軍人受到打壓,軍人的社會地位也就直線下滑。等到北伐成功,「戰枆」了許多的軍人,在社會上軍人的社會地位才稍微的提高,在國家經過十年安定的歲月,軍人的社會地位轉為平等正常。
民國二十六年抗戰開始後,國家也開始須要大量的軍人,政府開始施行新的兵役制度,也就是延用到現今的兵役制度。當然也就開始運用一些「吸引」青年人投身軍旅的「手段」,推崇拉抬軍人的會地位成了政府重要的文宣項目,政府實際上也給序軍人許多優待。軍人成了政府特別「照顧」的族群。 國共內戰失敗政府遷台後,對軍人仍是十分的照顧,這是當代的軍人及退除役軍人必須承認的事實,因此在台灣榮民可說是特殊的族群。
或許正因為榮民受到政府的照顧,以致引起了社會上其他族群的不滿,尤其是在幾十年没有戰爭的情況下,軍人都在沒有戰耗,平安直接的轉變成為榮民,難免令一些人憤憤不平了,在立法院出現了削減軍人與榮民權益的聲音與實際的作 為,社會上則出現輕視軍人的現象,所以軍人的社會地位也就江河日下了。
馬總統上台後要逐漸推行募兵制,軍人的社會地勢必日趨低落。馬總統主張青年役男要是受過完整教育(大學畢業生)的只要受三到四個月的軍訓後就可免服兵役了,國軍自軍官、士官、士兵完全面採行招募的方式,二等兵的薪資以兩倍的基本工資作基準,企圖以金錢作為青年投身軍旅的唯一誘因,如此一來可能使軍人成為一種為薪資為基準的行業,恐怕對軍人的社會地位更趨低下,這將是馬總統推行募兵制時必須先考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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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