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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兵役制度之研究
2008/08/06 10:05:02瀏覽1523|回應0|推薦1

..我國兵役制度的創立

  我國自從清朝末年的綠營、湘軍、淮軍到民國初年的國民革命軍、各軍閥的軍隊,都是以就地招募的。並無兵役制度可言,一直到了民國民國二十年左右,面臨日本軍閥的侵略,始於民國二十二年訂頒兵役法。籌設中央和地方兵役機構,逐步實施徵兵制,特別是在對日抗戰期間,為使國軍兵源獲得補充,更是積極的推行徵兵制,但是由於制度在戰亂中建立,缺點甚多到了抗戰末期成為有兵但無可用之兵,不得不另行實施募兵制,其間大致的經過況分述如后..

一. 訂頒兵役法..我國的兵役法,大體上是參照日本的兵役法條文制定,是採行徵兵制的,於民國二十二年六月十七日訂頒,隨即在首都南京試辦簡單的國民軍訓,並陸續訂頒有關的徵召規則辦法。

二. 建立兵役機構..在中央政府方面,於民國二十四年在軍政部之下設立兵 役科,負責兵役制度創立之有關事宜,民國二十六年擴大為兵役司,二十六年抗戰軍興,兵役業務不斷擴張,兵役司於二十八年擴大為兵役署,至三十三年抗戰進入最艱苦的階段,兵源的補充更為急需,兵役署更獨立成為兵役部,直屬於軍事委員會,與教育、交通、財政、內政等部處於同等地位。迨民國三十四年抗戰勝利後,軍隊逐步復員,兵役部乃回歸為兵役署,三十五年再縮編為兵役局。至於在地方政府方面,分別由軍政和地方政府設置主管單位,在軍政方面各省設有軍管區、師管區、及團管區,在地方政府之行政單位中,則設置兵役科(軍事科或國民兵團),在軍師團管區的指導之下,辦理有關兵役行政事宜。

.徵補野戰兵員..兵役法於民國二十二年頒布後經過了幾年的籌備,到了二十五年三月一日才開始正式實施徵兵,初期以江蘇、浙江、江西、安徽、河南、河北六省為限,以後隨戰爭區域的擴大,逐步在其他各省全面實施,據統計抗戰八年,共徵集兵員達一千四百萬人,其中以四川省 二五八萬最多,河南省一八九萬次之,再次為湖南省一五七萬人,由於大陸地區遼闊,從徵集縣市到第一線作戰部隊,動輒達數千公里,除少數可利用火車、汽車、輪船等運輸工具外,主要賴徒步行軍,所以送補系統非常重要。當時由軍政部在各交通要點,設補訓處,接收各縣市兵役科或團區送來的新兵,稍加訓練後,送交後補團,負責前運,轉送各野戰 軍所屬的野戰補充團,再送補野戰部隊,由於當時地方兵役機構、師、團管區以及前送部隊不夠健全,以致產生下列各項弊端..

   1.各地戶口調查不夠確實、戶籍資料不全,使徵集作業難期公平公正,甚至有部分不肖役政幹部與地方鄉鎮幹部夥同舞弊,造成賄買逃漏、冒名頂替等惡風。

   2.地方衛生設備落後、役男體檢無法嚴格辦理、再加上長途運補,生活困頓,兵員素質大多久佳。

   3.一般役男知識程度較差,視前線為畏途,多有在送補途中逃亡者,而送補部隊基於上級賦與的任務,不得不採取嚴防逃亡之措施如繩索綑綁、關鎖寢室等形同押送犯人的情事,因而造成更多更大的集體逃亡事件。

   4.送補部隊由於逃亡過多,為補足兵額,只得沿途強拉壯丁補數,使徵兵作業更為混亂,冒名頂替的情況更為嚴重。

   由於以上原因,在八年抗戰中雖徵集兵員達一千四百萬人,但實際補充到部隊的僅約一千二百萬,沿途逃亡傷等損耗竟達二百萬人之多。

.組訓國民兵..由於大陸地域遼闊,全靠正規軍隊防衛,在數量上無法作到,所以在創立兵役制度之初,就特別重視各地國民兵的組訓,以補正規軍的不足,不過國民兵的編組訓練,首先需要幹部、適當的訓練場地及裝備、經費,並非當時的地方政府所能負 擔的,所以儘管中央政府一 再下令全面實施國民兵組訓,甚至一度將地方政府之役政機構改名為  「國民兵團」,兵役科長改名為「國民兵團附」,但是大部分縣市仍然虛有其表,沒有實際成果,僅有少數地區因縣市首長特別重視,又有駐軍大力協助,才能辦得有聲有色,對抗日戰爭略有貢獻。

.志願從軍..抗戰初起,很多戰青年由於學停辦,家鄉淪陷,紛紛 志願投身軍旅或軍事學校,日後都成為國軍的中堅幹部。到了民國三十二年政府為了組成駐印軍和遠征軍,接受美式裝備和訓練,一般徵集來的兵員素質太差,政府乃發起知識青年從軍運動,自民國三十二年到三十三年的一年期間,高中以上學生從軍達四萬七千人,絕大多數都編入了駐印軍和遠征軍。民國三十四年桂柳會戰後,日軍直逼貴陽,重慶為之震動,先總統蔣公在國家危急存亡之秋,號召十萬青年十萬軍,應此號召而從軍的青年高達十五萬二千餘人,為我國兵役史上寫下志願服役的光輝的一頁。

 

..政府遷台後兵役制度的重建

一. 政府遷台後基於保衛台、澎、金、馬的需要,及檢討大陸失敗的原因,發現在八年抗戰期間並未能建立公平完善的徵兵制度,以及整體的後備動員制度,於是自民國四十年起,由國防部組成兵役動員設計機構,在日本顧問的協助下,進行兵役制度的改革工作,從四十年到四十三年年花三年的時間才將兵役法的修訂草案提送立法院,由於條文繁多經立法院分以實體及程序訂為兵役法及兵役法施行法,於四十三年八月完成立法頒行。其後再依此兩法,陸續修訂頒布兵籍規則、徵兵規則、召集規則、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留守業務規則等多種子法,奠定了兵役及動員制度的基礎。

二. 建立役男兵籍,役男兵籍是實施徵兵和爾後召集的基礎,在大陸時期由於戶籍資料不健全,所以徵兵產生許多問題。台灣地區自日據時代就建立了完整的戶籍,因此政府順利的建立了男性國民的兵籍資料。到四十五年就已完成了所有役男的兵籍。

三. 實施學校軍訓及預備軍官訓練,政府自遷台之初,即己定頒了高中以上學校實施軍訓辦法,先從九個師範學校實施,以推及所有高中及大專學校,各校都派有軍訓教官,講授軍訓課程及實施步兵基本教練。專科以上學校之男生,自民國四十一年開始實施暑期集訓,經集訓後再受為六個月至一年的預備軍官訓練,期滿授予預備軍官証書,由團管區列管為預備軍官,至民國五十五年由於大專學生人數增加,改為依志願考選,合格者任預備軍官,其餘仍服常備兵役。

.整建軍管區及地方役政機構,,政府遷台時,各縣市政府原有軍事科主辦兵役行政,省政府在民政廳之下,設有第三科統轄其事。 民國四十一年配合國軍整編,在台灣設立四個師管區,民國五十三年為強化管區業務成立軍管區,而各縣市兵役科也脫離民政系統  ,獨立為縣市的一級單位,至此兵役動員的體係建立完全。

.台灣光復後曾徵集軍士四千人,補充大陸野戰部隊,由於戰事逆轉,多未能返鄉,以致台灣人民對服兵役有死懼之心,因此政府並未實施全面徵兵,自民國四十二年起徵訓一般役男為補充兵,高中畢業役男為預備士官,實施為期四個月的訓練,期滿退伍成為後備軍人,由各縣市團管區列管,以備動員之用。到了民國四十五年始依法徵集常備兵。

.徵訓國民兵,依兵役法之規定應徵常兵、補充兵之超額者,應訓為甲種國民兵,施以為期一至三個月之訓練。丙等體位者,應訓為乙種國民兵,服任戰時補助勤務,自民國四十二年起曾在各縣市設立國民兵訓練營,後因成效不佳而停辦。乙種國民兵則持續辦理至今。

 

..為什麼要改革兵役制度

一. 現行的兵役制度不能適應現代化的戰爭。

二. 現行的兵役制度表面公平而實質並不公平。

三. 現行兵役制度發展下去國家將無可用之官亦無可用之兵。

四. 現行兵役制度損害了軍人的權益。

五. 現行兵役制度貶了軍人的社會地位。

六. 現行兵役制度危害了國家社會的發展。

 

..現行兵役制度的檢討

    對常備役軍官士官部分的檢討..

    依兵役法第二條之規定..兵役分為軍官役、士官役、士兵役等三種。

    依兵役法第六條之規定..軍官役分為常備軍官役、預備軍官役。士官役分為常備士官役、預備士官役。

    依兵役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士兵役分為常備兵役、補充兵役、國民兵役。因此我國的軍人均屬服役軍人,而非「職業軍人」。

    目前國軍中常備役的軍士官都招募而從軍的,也就是國防部所稱的志願役軍人。「志願役」是非常奇怪而荒唐的名詞,豈有人會立志為國服役的人。

    所以基本上我國的常備役軍士官好像是職業軍人,實際上又不是職業軍人,更談不上職業的尊嚴,因為服役者與納稅者在立足點上原本就是不平等的。

    常備役軍士官的服役期間,受到服役條例所定的服役最大年限年限及年齡,又使得軍士官無法獲得應有的職業保障,所以「軍職」根本不能視為一種職業,更不是一種可以托付終身的職業。所以有知識、有抱負的青年不會選擇「軍人」作為其生涯規劃的職業的。(服役條例規定..下士、中士、上士五十歲,士官長五十八歲。少尉、中尉、上尉十年、少  校二十年、中校二十四年、上校二十八年,少將五十七歲、中將六十歲、上將六十四歲。)

    常備役軍士官基本上可以說是國家的公務員,現行法令中對公務所有的約束、限制與懲罰全都包括軍士官(自憲法第二十四條至公務人員服務法)。但是所有公務員的權益福利卻不包括軍士官的。

    公務員考試、任用、俸給、考績到退休均訂有法令,但常備軍士官則缺乏明確的法令規定,只是含混的訂在任官條例及服役條例中。以軍士官的待遇為例自兵役法至兵役法施行法中均未律定,僅在任官條例第二條中以

「軍官、士官之官等、官階與公務人員職等對照表如附件一;俸表如附表二」以附表的方式訂定。實際上則是國防部每年以行政命令訂定。以目前的待遇而言一個資深的中將為十三萬四千四百六十元、而一少尉排長可得三萬八千九百四十元,除中將較同級公務員略高外,其餘的軍人其待遇均不及同級之公務員,主要的原因在於軍人俸表訂定的不適當不合理。

    軍人待遇因為缺乏法制及俸表訂定的不妥當,固然影響到常備軍士官的權益,但是情況可說尚不太嚴重,更嚴重的是對所謂義務役的軍人,國防部在沒有法令規定的情況下,沒有任何標準的隨意編定,一個大專畢業的預備軍官月薪僅得一萬五千零八十五元,如果擔任排長可得一萬八千三百四十五元。(志願役排長為三萬六千六百五十元)。而為數最多的義務役士兵在初當兵時僅得五千五百四十五元,等升到上兵後可得六千五百九十五元。遠低於社會上的一般工資及法定工資。 

     

 

..兵役制度之改革建議

  基本上我們認為一個民有、民治、民享真正自由民主進步的國家,應該有全新的國家理念,要意識到國家政府是人民的,而不是人民是國家政府的,人民要役使國家政府,而不是國家政府役使人民。

國家政府不該再運用國家權力役使她的人民,只可以要求人民為人民服務,人民出於自願為國家政府服務,而非被迫的為國家服役,因此我們認為兵役制度應該完全廢除。當然改革也不能一蹴而成,

必須循序漸進,因此先提出下列幾點建議..

一.                大幅修訂兵役法,明確訂定人民服兵役之義務期限,如士兵二年、士官及軍官三年。凡服滿此一期限,即表示已完成對國家應盡之義務。不必再待命服預備役或後備役。

二.                常備軍士官在服滿期限後,不再受兵役法之限制。歸屬於國家 公務人員系列,成為國家公務人員中之特種公務員。有關軍人的考試、任用、俸給、考績、退休等事項依公務人員之法規辦理,或者另訂軍人基準法辦理。

三.                軍隊國家化之後應積極進行軍人職業化,賦與軍人職業的尊嚴與權益。唯有軍人職業化,才會有專業的軍人,才有可能贏得現代戰爭的勝利,才能確保國家的安全。 

四.                軍人待遇法制化,訂定軍人俸給法。一本國家用人計值給俸、同工同酬的基本原則,取銷現行義務役與志願役差別待遇的不合理情況。

五.                國防部應確認今後反共復國戰爭的特質。把握當前尚有的優勢。擴大吸收軍人的層面,招募大陸人民從軍。甚至成立外籍兵團,運用東南亞國家的人力。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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