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基金會近期爆發內鬨,董事會三人小組24日完成調查,指無具體證據證明前執行長蕭旭岑、財務長王光慈違反財政紀律,但董事長馬英九25日委任基金會執行長戴遐齡、國安會前秘書長金溥聰等人舉行記者會,仍指控蕭、王涉嫌違反財務紀律。蕭旭岑隨後宣布將提告金及開記者會的相關人士。此事件真相還未明,但傷害已不斷擴大,未來恐怕只能回歸法律途徑解決。
金溥聰在記者會指出,民國114年12月至115年1月間,王光慈曾交付120萬元現金要求同仁代管,並於115年2月尾牙前私下發放共146萬元現金作為同仁年終與績效獎金,且宣稱該款項來自台商捐款、不需繳稅。
由於該筆資金未登錄於基金會帳目,引發收受捐款未入帳、私相授受的質疑。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資金性質的認定」與「財團法人的財務責任」兩者。
從法律實務來看,這筆款項究竟屬於「捐贈基金會」或「台商對個人的個別贈與」,必須探究捐款人的原始意思表示;若認定為基金會捐款,依《財團法人法》規定,所有捐款必須入帳、向董事會報告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若成員私自挪用或處分,恐觸犯《刑法》上的背信罪或公益侵占罪。
若認定為對個人的特定贈與,如蕭旭岑主張台商本意是捐給馬英九個人公用,並已向馬請示,因此將其轉化為同仁年終獎金,則屬於非法定薪資作為體恤員工性質。然而,即便屬於《民法》上的轉贈行為,由於該款項是在基金會內部發給員工,若涉及「不用繳稅」,恐已觸及《稅捐稽徵法》的逃漏稅風險;但因今年1月發放尚未稽徵,且屬補稅罰責而已。
雖然基金會三人調查小組報告指出,蕭旭岑未經手財務,且相關憑據多能證明現金用於公務,無法證實私吞,但馬英九顯然認為此舉已嚴重衝擊其視為政治生命的「清廉形象」,不惜訴諸司法,顯示此案面臨嚴重的信任崩盤。
事件的另一核心,在於馬英九長姊馬以南向法院聲請「輔助宣告」,引發外界對於馬健康狀態與認知能力的疑慮。蕭旭岑透露馬夫人周美青轉達醫療建議,馬不適合在公開場合活動等細節,試圖為雙方「溝通落差」尋找合理的解釋。
然而,法律程序聲請不等於裁定,目前馬以南僅是「遞狀聲請」,法院尚未完成心神鑑定與正式裁決。在法院正式裁定前,馬英九在法律上仍具備完全的行為能力。現階段董事會最多只能否決他任職,不可逼迫辭職,否則會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不過,馬英九日前已發表強硬聲明,對家屬聲請輔助宣告感到「錯愕與遺憾」,並嚴正駁斥失智傳言,拒絕家屬介入其醫療與個人事務。在當事人展現強烈個人意志與抗拒的情況下,外界應尊重司法與醫療的專業鑑定。
馬英九作為國家卸任元首與兩岸關係的重要指標人物,其創立的基金會風波迭起,對其個人聲譽、國民黨的政黨形象乃至社會觀感,確實已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惟在法治社會中,回歸「法理證據」與「法定程序」,才是解決的唯一途徑。(作者為國立大學法律研究所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