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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請馬主席搶救中國國民黨(六)
2007/08/11 14:33:36瀏覽307|回應0|推薦0

  陸、鈞座處理市長任內特別費的問題

  鈞座台北市長任內特別費的問題, 鈞座自認為是一件平生所受到最大的侮辱的事,但是迄今 鈞座未能虛心檢討其發生的原因,更認為被檢察官起訴是一件

痛心疾首的事,但是 鈞座遷怒於國民黨,憤而辭去了國民黨的主席職位,但是迄今也沒有作出任何防範被判有罪的措施。

鈞座的特別費「風波」其實是小事一件,原本就不是什麼貪贓枉法的事,與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的貪污案是無法相比的。但是之所以成為與國務機要費等量齊觀的「風波」,是因為 鈞座為官以來自認為是絕對的清廉,完全是白壁無瑕的,特別是在選上台北市市長以後,被國民黨中的一些人推崇為九七年總統大選的不二人選,甚至認為總統是非您莫屬的,去年選上黨主席後更是展開了「造神運動 」,將 鈞座神聖化、完美化,把 鈞座吹捧到了出凡入聖的境地。然而 鈞座畢竟還是凡夫俗子,還是會犯下一般官吏常犯的錯誤。所犯的只不過是特別費的使用不當而已,依據中華民國的法律根本不涉及刑罰的。但是令人遺憾的事,事發後 鈞座的應對處理却是荒腔走調一再犯錯。

   鈞座之所以會犯錯其原因在於要刻意的營造清廉的形象,操作您是特立獨行與眾不同的,是特別守法的,收入及財產申報是完全依法透明一絲不苟的,事實上刻意操作己經是一項錯誤,正是所謂的矯俗干名的作法, 鈞座和一般的官吏是一樣的仍然是汲汲於名利的,只不過 鈞座比較偏重於名而已。求名的目的則在於逹到他人生的下一個目標。而過度的專注於設法逹到下一個目標,以致忽視了周遭的情況,拼了命的往前跑,沒能看到路上的坑洞,所以一下子馬失前蹄摔一跤。其實摔一跤只要起來再跑就行了,沒想到摔得暈頭轉向,起來就不辨方向亂跑一氣,甚至向反方向跑。這才是值得檢討的問題。

  首先是 鈞座在事發後,不願意承認為將特別費的一半存入已的帳戶,併入個人財產申報是一種認知上的錯誤,對另一半須要檢據報銷的特別費,又說其處理的情形自己是不清楚的。這就是 鈞座事發的處理錯誤, 鈞座馬並不是學者從政或者從國外回來參選市長的,而是為官多年自宦海中參選出頭的,自己也當過部長級的官員,在漫長的公務員歲月大,看過長官使用特別費,也用過特別費,豈能說不明白使用特別費的規範,就算不清楚「市長特別費」該如何支用?如何核銷?那在就任市長時,相關單位也一定得向市長作報告的, 鈞座豈能不明白、不瞭解。縱然結報的程序不經市長蓋章批核,難道 鈞座不須過目或偶而查核嗎?而完全放任屬下去處理,屬下也就斗瞻的處理掉了嗎?其誰能信呢?

鈞座長專注於九七年的總統大位,心無旁鶩以致感覺不到社會的脈動與風潮,當六月份爆發國務機要費案時,或許還可以事不干己不去理會,但是到了八月份已有民進黨的立委表示要一併追究馬市長的特別費, 鈞座為何不警覺火快燒到頭上來了,而預作準備採取一些防衛措施呢?難道不是犯了粗心大意的錯誤嗎?

而更重大的錯誤則是第二天上午貿然的宣稱,將歷年列入帳戶的半數特別費1500萬元全數捐出,到了下午却又改口稱並非將所得的特別費捐出,而是自個人財產中捐出。顯示出 鈞座當時己亂了方寸,未能冷靜沉著的處理問題,堅持自己的看法與說法行動,只能隨著對手的質疑而反應,當然是一種錯誤的應對方式。 鈞座對「事件」的來龍去脈缺乏全般的戰略觀點,未能瞭解到這是藍綠大戰中一場「戰役」,沒看到綠軍立委對市長特別費攻擊的用意與目的,所以只能就市長的位階作防衛性的反擊,以致犯了兵家大忌,縱然可能小處得勝,但是大處失利,總結之後落得全盤皆輸。 

  鈞座對「市長特別費風波」不認為自己有錯,當然也就無從坦白認錯了,只是一味的強調自己的清廉與不愛財。並且認為是制度問題,是一種不好的制度,是一種會使奉公守法的公務員墮入陷阱的制度。老榮民認為 鈞座馬犯了嚴重的錯誤, 鈞座用不著在被人攻擊時,失去了自己反擊的能力與方向,反而怪到制度上去,認為是制度害了無辜的市長。 鈞座該下點功夫研習一下中國官員的俸祿制度,以及中華民國政府給地方首長「特別費」的由來、意義及目的。這種制度在中國有上千年的歷史,在中華民國也施行了九十五年的辦法,而今 鈞座獨具慧眼發現這是一種有問題的制度,是一種會入人於罪的制度,奇怪的是何以八年前的馬市長就看不出來這是有陷阱的制度,非得等自己掉下去了才發現有陷阱。

  鈞座在學生時代總該讀「瀧岡阡表」吧,不妨回想一下老師對其中一句,「其俸祿雖薄常不使有餘」是怎樣解釋的,歐陽修又是如何詮譯為官之道的。遠的不說也罷, 鈞座總該對經國先生如何支用特別費有所目視耳聞吧,如還是一無瞭解,那在官場打拼多年就是道聽途說也該有所瞭解一些使用特別費的方法的吧,

即便是 鈞座一直是清官,在宦途中從不與同僚談及錢的問題。那當了市長、進了市政府總該有幕僚有向市長告的吧。所以 鈞座對特別費的支用方式與辦法表現出茫然無知是不可以有的是錯誤的。

  「特別費」在中國的歷朝歷代,在中華民國政府的不同時期其名目或有不同 ,但是其實質的意義與目的卻是沒有改變的,那就是給領導者、特別是地方首長一些額外的津貼,讓他們在遂行其職務時有錢花用,在以前沒有預算制度的度年代,地方政府的經費,完全是由朝庭支應的錢,可說全部都是「特別費」。到了民國以後建立了預算制度,地方政府的經費獲得與支用逐漸有了一定之規,但是仍然有一些首長的支用是尚不能預估而無法編入預算的,或者是意外的需求而不宜編入預算的。政府就以「特別費」的名義撥給地方首長,並且為了給首長們較大的使用彈性,又規定其中的二分之一可以不必「檢據報銷」,這原本是一種立意良好的制度,同時也是一種對首長官箴的考核制度。基本上它是一筆政府給首長們運用的錢,一半有規定的用途,一半可由首長任意支用,每個首長應該明瞭它不是個人的薪資,如果認定它是薪資的一部份就是錯誤的認知。鈞座是必須承認他在認知上發生了錯誤,補救之道其實是非常簡單,只要在 鈞座在市長任職的最後一個月,將其全數發給市府員工作為工作奬金,就解決問題了。 鈞座捨此不為,而將其捐給「公益團體」,又是一項錯誤的決定,因為一則不符「特別費」的意義與目的,二則容易落人口實,錢花出去了而徒然。

  如果 鈞座在事發後立即辭去市長職務,以辭職作為抗議方式,並不作任何的辯解,不採取任何的補救措拖,一切靜待調查。聲明特別費的問題,是政治問題(事實上就是政治問題)。對外界說明白是執政黨運用公權力,對非執政黨的地方首進行政治打壓,本人為了抗議而辭職,任憑司法機關或行政院對本人進行調查,本人絕對「尊重司法、相信司法」,堅信個人的清白是經得起檢驗的,相信情況到今天會廻然不同的。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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