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 2022/08/21 17:20:28瀏覽247|回應0|推薦0 | |
陳思緯老師的提醒: 一、 為保障及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義務機關(構)須定額進用具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以下簡稱身障者)。依勞動部統計,110 年底法定應進用身障者之義務機關(構)計1.8 萬家(其中未達法定進用1,772 家),法定須進用身障者計6.2 萬人,較109 年底增1,179 人或增2.0%,與106 年底相較亦增6.8%,已連續4 年增加;觀察實際進用人數,110 年底為9.0 萬人,超額進用(實際超過法定進用)2.8 萬人,較109 年底增3,964 人或增4.6%,進用率145.6%,較109 年底增3.7 個百分點。 二、 按機關(構)部門觀察,110 年底公、私部門實際進用身障者人數分別為3.2 萬人(占35.4%)及5.8 萬人(占64.6%),較109 年底各增2,784 人及增1,180 人;與106 年底相較,公、私部門實際進用身障人數亦均增加,其中公部門增14.2%,增幅高於私部門(増2.6%),致進用差距由106 年底私部門大於公部門2.9 萬人,逐年縮減至110 年底2.6 萬人。 三、 按縣市別觀察,110 年底義務機關(構)法定及實際進用身障者人數均以臺北市(分別為1.8 萬人及2.4 萬人)最高,連江縣(分別為33 人與67 人)最低;觀察各縣市進用率,110年底計22 個縣市超過100%(超額進用),其中以金門縣、連江縣及臺東縣超過1 倍較多,分別為211.0%、203.0%及201.1%。
|
|
| ( 知識學習|考試升學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