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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底義務機關(構)實際進用身心障礙者8萬9,602人,進用率145.6% (111.8.15國情統計通報第153號)
2022/08/21 17:20:28瀏覽247|回應0|推薦0

陳思緯老師的提醒:
1.請考生熟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
(1)第38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34 人以上者(進用具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3%),或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67 人以上者(進用具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1%,且不得少於1 人),皆為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
(2)第43條規定: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標準之機關(構),應定期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繳納差額補助費;其金額,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
2.相關歷屆試題演練:
(1) 「合理調整(reasonable accommodation)」是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onvention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Disabilities)」的重要原則之一,請說明其意義,並申論我國應採用何種措施來確保「合理調整」。(詳細解請見老師著《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搶分題庫》第11章「身心障礙者福利之政策與立法」)
(2)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9條規定:「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庇護工場,所生產之物品及其提供之服務,於合理價格及一定金額以下者,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接受政府補助之機構、團體、私立學校應優先採購。」請首先說明政府為何要訂定對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庇護工場所生產的物品與服務的優先採購條款;其次,請評述此舉對於此類民間福利機構的經營與發展產生的正面與負面影響。(詳細解請見老師著《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搶分題庫》第11章「身心障礙者福利之政策與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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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保障及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義務機關(構)須定額進用具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以下簡稱身障者)。依勞動部統計,110 年底法定應進用身障者之義務機關(構)計1.8 萬家(其中未達法定進用1,772 家),法定須進用身障者計6.2 萬人,較109 年底增1,179 人或增2.0%,與106 年底相較亦增6.8%,已連續4 年增加;觀察實際進用人數,110 年底為9.0 萬人,超額進用(實際超過法定進用)2.8 萬人,較109 年底增3,964 人或增4.6%,進用率145.6%,較109 年底增3.7 個百分點。

二、 按機關(構)部門觀察,110 年底公、私部門實際進用身障者人數分別為3.2 萬人(占35.4%)及5.8 萬人(占64.6%),較109 年底各增2,784 人及增1,180 人;與106 年底相較,公、私部門實際進用身障人數亦均增加,其中公部門增14.2%,增幅高於私部門(増2.6%),致進用差距由106 年底私部門大於公部門2.9 萬人,逐年縮減至110 年底2.6 萬人。

三、 按縣市別觀察,110 年底義務機關(構)法定及實際進用身障者人數均以臺北市(分別為1.8 萬人及2.4 萬人)最高,連江縣(分別為33 人與67 人)最低;觀察各縣市進用率,110年底計22 個縣市超過100%(超額進用),其中以金門縣、連江縣及臺東縣超過1 倍較多,分別為211.0%、203.0%及201.1%。



( 知識學習考試升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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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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