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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檢舉之違規者申訴敗訴判決書系列(156):上班時間車輛多到無法看到地上標線,才誤闖左轉專用道
2018/10/29 16:41:42瀏覽763|回應0|推薦0

系列宗旨:看盡違規者愛虎爛之理由,集結成為笑話題材。

第156輯:僅有地上有標誌號誌,無其他輔助標誌,且地上標線指示直行車與左轉車共用車道到左 轉專用車道僅有短短5公尺。


【裁判字號】 106,交,233

【裁判日期】 1070528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裁判全文】 (本格節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6年度交字第233號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二、事實概要:

原告駕駛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106年9月13日7時48分許,行經苗栗縣公義路與五福街口,因直行車佔用最內側轉彎專用車道,經民眾以科學儀器拍攝而檢具所取得證據資料,向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下稱舉發機關)提出檢舉,經員警查證屬實後,認原告確有直行車佔用最內側轉彎專用車道之行為,對上開車輛所有人即原告逕行製單舉發,應到案日為106年11月19日,原告在應到案期限前即同年10月17日提出陳述書申訴,經被告函請舉發機關調查結果,認原告確有「直行車佔用最內側轉彎專用車道」之違規行為,於106年11月7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7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決書漏載第1款)與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1條、第43條、第44條及第67條之規定,以竹監新四字第51- F00000000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對原告裁處新臺幣(下同)6百元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點,當日送達原告,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

原告遭舉發違規之前開交岔路口,僅有地上標誌號誌,並無輔助標誌,且該地上標線指示直行車與左轉車共用車道到左轉專用車道僅有短短5公尺,且該路段在上班時間時車輛擁擠,前方車輛眾多至無看到地上標線,致有誤闖左轉專用道之情事,且本件原告違規情節輕微,依「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規定,得予以勸導,而免舉發等語,並聲明:請求判決撤銷原處分。

四、被告則答辯以:

經請舉發機關查明,經檢舉機關函復表示,依採證光碟所載,原告駕駛系爭小客車於事實概要欄所述時間、地點,原告確有直行車佔用最內側轉彎用車道無誤,且該交岔路口劃有雙白實線禁止變換車道,內側車道並設有白色左轉弧形箭頭,用以表示左轉專用車道,原告違規事實明確,被告再次檢視採證光碟結果,原告所駕駛之系爭車輛,確有於前開時間,佔用左轉彎車道,所以原告駕駛系爭車輛違規屬行實。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五、本院之判斷:

(一)本件應適用之法令如下:

1.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7款規定:「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00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一、…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同條例第6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1.有第48條……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1點。」。且違反條例第48條第1項第7款規定,如在一般道路,且「到案聽候裁決或期限前繳納者。」如係小型車者,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應處罰鍰6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2.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條規定:「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第1項規定:「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基準依標細則之規定辨理。」「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核以上規定,係基於母法之授權而訂定,且其內容並未抵觸母法,被告據以適用適用,於法並無不法,合先敘明。

(三)原告雖坦承有前開「直行車佔用最內側轉彎車道」之違規行為,但主張該交岔路口標誌不明確,原告看不到相關標誌、標線,才會發生該違規行為,惟查:

1.原告遭舉發違規佔用左轉車道之前交岔路口,在有雙白實線禁止變換車道之肉側車道,設有白色左轉弧形箭頭,在該路口並有專用號誌燈,有採證影像翻拍之照片3張在卷可參(附本院卷第40、42頁),所以該路口是設有左轉專用道的交岔路口,應為事實。

2.就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於前開時間,行經前開交岔街口,直行車行駛於內側左轉專用車道之事實,為被告所自承,復有前開照片可資佐證,原告有「直行車佔用最內側轉彎專用車道」之行為,應為事實。

3.原告雖主張係因該交岔路口標誌號誌不清,致原告有該違規行為,但原告遭舉發違規之前開路口,內側車道劃有雙白實線禁止跨越,內側車道地上並劃有白色弧形箭頭,表示僅能左轉彎,交岔路口上方復有左轉彎專用號誌,原告主張該交岔路口標線號誌不清,不符客觀上證據呈現內容,且被告亦自承自106年4、5月間,即開始行經附近路段,對該交岔路口內側車道是左轉專用車道,應有認識,原告主張因遭前方車輛影響,不能看到標誌號誌,致有該違規行為,自不能採認,

六、綜合上述說明,被告認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於事實概要欄所述時間、地點,有「直行車佔用最內側轉彎專用車道」之違規行為,...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 元,應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銘勇

書記官 劉佳紋


【必檢舉評論】

1. 判決書記錄違規者至106年四月就開始走這條路(九月被檢舉),結果打臉自己虎爛說什麼號誌不清,都走五個月了,還在號誌不清?只有智障才會同一條路走很多次,還搞不清楚號誌啦。

2. 違規垃圾居然用此違規是微罪不舉項目,只要勸導就好,真是無恥的駕駛呀。等你全家被違規狗撞死,再去向違規的肇事駕駛說,你的違規是勸導項目,撞死我們繼續勸道喔,笑死人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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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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