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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輔筆記3. 限定繼承無須向法院陳報財產清冊嗎?
2013/03/08 20:57:54瀏覽3705|回應0|推薦4

限定繼承無須向法院陳報財產清冊嗎? 2013.02.03.

 

昨天上奇摩知識網,有人問阿姨的女兒突然過世,因生前將身分證件及印證交人家辦事,怕阿姨的女兒有債務,是否要辦限定繼承?就有網友回答:依現在的民法:為當然的限定繼承! 無須辦理限定繼承的手續。

 

壹、多年參與奇摩知識網的生活法律回答,發現有些回答是錯誤的,有些是來拉生意的。上開問題回答的意旨,之前已經已多人有著這樣的觀念,顯然了解不夠深入。

 

問題的誤解可能是在民法第 1148 條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而忽略了下列條文:

 

一、民法第 1156 條: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二、民法第 1162-1

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三、民法第 1162-2 條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

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

 

貳、所以目前民法繼承之原則以「限定繼承」為主,並規定繼承人如需要以此法定繼承方式,須於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之時起3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予法院。

 

若繼承人不依民法第1156條規定於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之時起3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予法院者,將會產生怎樣的後果?依上開民法第1162-1條、第1162-2條規定將產生除繼承之遺產者應付清償之責外,尚須以自己之財產負清償之責,就是說,不依規定陳報遺產清冊,將產生類似「概括繼承」之效果,不可不小心謹慎。

( 在地生活雲嘉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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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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