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12) 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本為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也就是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與其所屬勞工約定之勞動條件均不得違反勞基法相關規定。勞委會指出,隨著社會環境持續變遷,經濟活動變化迅速,為使各行各業能夠順利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委會已經多次修正該法相關規定。根據現行規定,不同類型的行業,可以在跟勞工協商後,分別採用二週、四週或八週彈性工時規定。勞基法的工時規定,除了保障勞工權益外,也已經兼顧企業經營彈性需求。
勞委會進一步說明,企業雖然有不同排班的需求,但法定之工時不能毫無規範。超時工作對於勞工之健康的確有明顯影響,本應列為宣導及檢查之重點項目。企業之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應協助雇主在符合法令的前提下排班。未來本會除仍將持續辦理勞動基準法令宣導,使各事業單位確實瞭解遵守法令外,仍將針對特定行業,辦理勞動條件專案檢查及勞工申訴檢查,以即時督促雇主改善,維護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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