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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車,是要錢的,別浪費﹗
2013/09/30 09:45:14瀏覽659|回應0|推薦2

新北市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標準

        本標準依緊急醫療救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所稱設置救護車機關(),係指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機關()

        新北市設置救護車機關(),其救護車執行勤務費用之收取,不得超出附表規定之項目及收費標準。

        救護車隨車救護紀錄表,無醫護人員或救護技術員簽章者,不得收費。

前項紀錄表應連同病歷保存,以供查核。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 (單位:新臺幣)

  

收 費 標 準

   

救護車費

基本費

 

七百元

一、單程行駛在五公里以內者,一律以基本費計收。

二、公里數之計算含回程。

三、單程行駛里程超過五公里者,其收費計算方式為:基本費加[(出發地至目的地公里數減五)乘二乘二十元]

超過五公里者(單程)

二十元/公里

救護人員費

醫師費

一千五百元/小時

一、救護人員出勤時數計算方式如下:

 ()出勤時間起迄,係指自到達委託人指定載送地點起,至離開目的地止。

 ()以單程時間計算,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第二小時起未滿半小時者,以半小時計。

 ()等待時間不計入出勤時數。

二、救護車司機未具救護技術員資格者,不得收取救護技術員費。

 

護理人員費

六百元/小時

救護技術員費

初級救護員(EMT-1)

四百元/小時

中級救護員(EMT-2

五百元/小時

高級救護員(EMT-P)

六百元/小時

過橋、過路費

 按實際支付金額計收

醫材、藥品費

依成本價至多加計百分之十五

備註:

一、本表應張貼於救護車上明顯處,並應於收取費用前向病患或家屬說明。

二、救護車機關()執行勤務依上表規定收取之費用,其收費項目及醫材、藥品等費用細項及金額,應於收據內載明,並交病患或家屬收執。

三、救護車設置機關()如有巧立名目或不當收費,病患或家屬得向新北市政府衛生局申訴。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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