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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07 18:05:17瀏覽14|回應0|推薦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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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名義:《分割共有物》
1.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
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
,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
買人自行注意。
2.依查封筆錄記載,查封時在場第三人謝O峰表示其為債務人賴○
恩之家人,本件標的建物現由其居住使用,經查其為債務人賴Ο
恩之兄,地政人員稱系爭260建號前、後陽台有增建,後側房間
有擴建,第三人並稱該建物後陽台會漏水,有大片油漆剝;另依
債權人陳報,浴室左邊房間屋角有漏水以及油漆剝落,建物現由
債務人及其家屬使用,依債權人提交室內照片所示,屋內有大量
雜物、家具而略顯雜亂。
3.本件執行標的建物第1459建號,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
物,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
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
4.本件係變賣共有物,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5.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於拍定時,即塗銷抵押權。
6.本件拍賣標的之土地其使用分區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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