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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7 12:30:45瀏覽16|回應0|推薦0 | ||||||||||||||||||||||||||||||||||||
■法院筆錄節錄重點內容
1.466建號、1195建號拍定後點交。
2.債務人周O盛在場表示建物由其自行居住使用,未出租或出借他人。
3.第三人周○源於具狀稱自87年起即向債務人承租建物1、2樓,並提
出房屋租賃契約,租賃期間至101年6月30日。
4.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之子周○宸在場稱466建號、1195建號現均為
其所使用,經入內檢視1樓主建物部分為工廠廠房,1樓增建部分
為辦公室、廁所及倉儲區,與主建物間內部相通,2樓主建物做為事
務所使用,2樓增建部分為走廊、廁所及合氣道道場,其中走廊及廁
所與主建物相連,合氣道道場與主建物間以輕隔板相隔,以門相通,
有獨立出入口。
5.因第三人周○源之租約於查封後已屆期,債務人之子周○宸則在本件
查封後始占有使用466建號、1195建號,均不得對抗債權人,故466
建號、1195建號拍定後點交。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
行查明注意。
6.1195建號建物係未登記建物,拆除大隊函覆稱:1195建號建物係位
於屋頂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及位於法定空地及一般空地之水平增建
違章建築,違建樓層達2層以上,屬既存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等語。
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
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
書辦理建物登記。
7.債務人之子周○宸於本件聲明異議主張1195建號為其所出資興建,
且獨立於主建物外,非本件債務人之責任財產等語,業經本院於113
年11月5日裁定駁回其聲明異議。因1195建號為何人所有涉及實體
權利法律關係爭執,非執行法院所能審酌,如周○宸提起第三人異議
之訴,相關風險請應買人自行考慮後再為應買。
8.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於拍定時,即塗銷抵押權。
9.本件拍賣標的之土地其使用分區為產業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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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地生活|大台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