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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6 13:45:40瀏覽10|回應0|推薦0 | ||||||||||||||||||||||||||||||||||||
■法院筆錄節錄重點內容
1.本件建物查封時,在場人即第三人林O珺稱,系爭房屋目前由其使
用管理中,房屋原本的大門有另開一扇門可供出入(稱有向工務局
申請),系爭房屋現隔出八間套房,其中一間由林O珺自行使用,
二間提供其員工居住,剩下五間則租出他人。
2.依在場人提出之信託借名登記契約與事後陳報之房屋租賃契約,前
者於111年2月22日由房屋之原所有權人蕭O燦與林O珺所訂立
,故其於查封前即有合法使用系爭房屋之權源,故房屋拍定後不點
交。
3.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於拍定時,即塗銷抵押權。
4.本件拍賣標的之土地其使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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