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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9 10:48:00瀏覽12|回應0|推薦0 | ||||||||||||||||||||||||||||||||||||
1.查封時,據債務人稱有一間房間已出租第三人,租期自111.4.1至
116.3.31,月租金新,000元,承租人已一次付清。
2.另B2有停車位編號69、70,其中69號已出租第三人,據債權人陳
報租期為113.3.1至114.2.28,年租金36000元,已一次付清。
3.本件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曾有鄰居告知屋內曾有人自殺,惟經本
院函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訪查,覆以該大樓警衛稱未有非
自然死亡情形,請應買人審慎查明。
4.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於拍定時,即塗銷抵押權。
5.本件拍賣標的之土地其使用分區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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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地生活|大台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