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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8 14:46:59瀏覽9|回應0|推薦0 | ||||||||||||||||||||||||||||||||||||
1.本件建物為債務人自住使用,拍定後點交。
2.本建物為債務人自住使用,有一停車位(B4-36),惟該車位與本件不
動產之配賦如何不明,請應買人自行向管理委員會查明是否屬實,
不得以停車位之有無及編號之多少為由,爭執請求撤銷拍定。又停車
位不在點交之列,請應買人注意。
3.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於拍定時,即塗銷抵押權。
4.本件拍賣標的之土地其使用分區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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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地生活|大台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