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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5 11:33:07瀏覽496|回應0|推薦0 | ||||||||||||||||||||||||||||||||||||
1. 5295建號建物(含前院、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王○勝陳報稱謝○恩現已改與其訂約,租賃期間為113年4月22日
至118年4月21日,每月1萬元並已預付租金至118年4月21日止
,合計已收取租金45萬元。
3.王○勝並稱自109年12月1日向債務人借用前院部分,借用期間為
109年12月1日至119年11月30日,作為私人停車使用,而其將
前院口頭出租予謝○恩。
4.王○勝再陳報稱將5295建號之1樓及夾層兩個房間出租予韓○館餐
飲作為倉儲使用(共有三個房間,謝○恩與韓○館餐飲共同使用1樓
和1樓夾層3個房間其中1個房間),租賃期間為110年1月5日至
115年1月4日,每月租金4,000元。
5.現場履勘時,第三人謝○恩在場稱租約於去年3月底屆期,因找不到房
東王○慧,所以未簽訂新租約,而房屋未返還押租金,故一直住在這裡
,使用車位編號第25號,係機械式等語;經檢視發現有夾層增建,與主
建物內部相通,無獨立出入口。
6.本件前經內湖分局查訪經詢管委會包主委,其表示編號24號車位由第
三人許○雍承租使用,編號25號車位由第三人謝○恩承租使用等語。
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7.6813建號建物係未登記建物,與主建物(5295建號建物)內部相通,
且無獨立出入口。
8.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
求增減價金。建管處函覆稱:6813建號建物係位於夾層之垂直增建違
章建築,屬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
意,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9.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於拍定時,即塗銷抵押權。
10.本件拍賣標的之土地其使用分區為住2-1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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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地生活|大台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