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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5 11:33:07瀏覽311|回應0|推薦0 | ||||||||||||||||||||||||||||||||||||
1.5295建號及停車位(編號24、25號)拍定後不點交。。
2.現場履勘時,第三人謝○恩在場稱租約於去年3月底屆期,因找不到房
東王○慧,所以未簽訂新租約,而房屋未返還押租金,故一直住在這裡
,使用車位編號第25號,係機械式等語;經檢視發現有夾層增建,與主
建物內部相通,無獨立出入口。
3.謝○恩於前案執行時(110年9月22日)陳稱租金約每月(下同)
40,000元等語。
4.又查本件不動產由債務人出租予王○勝,租期自106年6月10日起至
118年6月9日止,租金每月40,000元,由王○勝再出租王○慧,租期
自106年6月10日起至118年6月9日止,租金每月50,000元。
5.本件前經內湖分局查訪經詢管委會包主委,其表示編號24號車位由第
三人許○雍承租使用,編號25號車位由第三人謝○恩承租使用等語。
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6.6813建號建物係未登記建物,與主建物(5295建號建物)內部相通,
且無獨立出入口。
7.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
求增減價金。建管處函覆稱:6813建號建物係位於夾層之垂直增建違
章建築,屬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
意,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8.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於拍定時,即塗銷抵押權。
9本件拍賣標的之土地其使用分區為住2-1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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