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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7 15:27:01瀏覽1264|回應0|推薦0 | ||||||||||||||||||||||||||||||||||||
■法院筆錄節錄重點內容
1.第三人高小姐在場陳稱,房屋係向債務人承租作為辦公室使用,租期自108.3.5起至109.3.4止,建物雖第三人於查封前因租賃關係有權占有,但於查封後,拍賣前租期屆滿,即不發生民法第451條規定之視為不定期租賃之情形,此時第三人即屬無權占有該不動產,縱仍繼續使用租賃物,依法不得對抗債權人,應於該不動產拍定後自行搬遷清空,並將房屋點交予買受人,建物拍定後點交。
建物拍定後點交。公設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拍賣其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另依建物謄本所示,物之共有部分有一停車位,車位編號149,惟系爭停車位之實際狀況及就系爭停車位有無分管約定或其他使用協議等情事,均請投標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且應買人於拍定後不得以系爭車位之有無獲得否使用系爭停車位為由向法院爭執、異議、請求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另因系爭停車位係屬建物之共用部分,故縱確有停車位,拍定後仍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
2.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於拍定時,即塗銷抵押權。
3.本件拍賣標的之土地其使用分區為第二種商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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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屋小常識:
法拍屋法律依據為強制執行法,以下簡稱(強) 1.(強)第91條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 減數額不得逾20%。 強)第93條再行拍賣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 2.本案資料為司法院、金拍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他公部門標售公告,轉載 並整理而成,如有遺誤,應以以上各單位標售公告為準。 3.法拍屋無法入內參觀,但可藉建物平面圖推斷室內格局是否方正。 透明房訊|104法拍屋|全台法院皆有資訊部人員駐點|資訊領先|值得您信賴 ■本公司成立於民國75年|全台七處分公司|專營全台法院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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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地生活|大台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