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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著作權小百科(65) ── 教科書「法定授權」之要件及其相關問題
2014/02/12 11:42:54瀏覽415|回應0|推薦0

Q65.  教科書使用他人著作,可以用「法定授權」的方式,只要付費給權利人就可以,無須徵求權利人同意。教科書的「法定授權」,需要有什麼要件?這「教科書」的範圍,有包含大學教書書嗎?如果以電子書形式來做教科書,也可以用「法定授權」方式處理嗎     

A

有關教科書的法定授權,依著作權法第47條第1項:「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這個規定,要注意下列事項:

(一)上述規定的教科用書,分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為僅須編製之客體為「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也就是民間一般出版公司所編製應送審定之俗稱「民間審定本教科書」,包括中小學、高中(職)的教科用書,但不包含大學及專科之教科用書 。第二種情形為教育行政機關(例如教育部)自己編製的教科用書,此則無應經審定之問題。但:

1.上述的教科用書,不包括參考書在內 。

2.依教育部9135「教科用書發行型式及應用範圍相關事宜會議」決議,認本條所稱之「教科用書」,是依規定之課程綱要編輯,其功能為滿足教學需求,並未規定發行的型式,所以無論是以紙本或是電子書發行,都屬於教科用書 。

(二) 上述的重製、改作或編輯的對象,限於已「公開發表」的著作,但著作種類不限,例如小說、詩詞、繪畫、照片、樂譜等,都可以作為被「法定授權」的對象。

(三) 依上述法定授權所為的利用,仍應在「合理範圍」內,並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所定4款的基準決定之。這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所定4款的基準,就是:「1、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2、著作之性質。3、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4、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然而由於教科書的法定授權,是有付費的,所以在解釋上,可以利用他人著作的標準,應較著作權法第44條到63條的其他規定的所謂合理範圍內,有更廣泛的利用空間。而且依著作權法第63條第3項規定,依上述教科書的法定授權規定而利用他人著作的,可以加以散布。

(四)    依上述規定,除「重製」他人著作外,尚可以用「改作」或「編輯」方式利用他人已公開發表的著作,例如將國外某英文文章加以翻譯而使用於教科書中。但依著作權法第66條規定,應注意到作者的著作人格權的規定。也就是要註明原作者的姓名,而且改作不能有損作者的名譽。再者,依上述教科書法定授權的規定來利用他人著作,應明示出處。

(轉載自蕭雄淋著,出版(含電子書)著作權小百科,頁100~102,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1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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