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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著作權小百科(64) ── 學校教師為教學需要,得否影印出版公司所出版測驗卷,供學生測驗使用?
2014/02/12 11:32:54瀏覽192|回應0|推薦0

Q64.  學校教師為教學需要,可以影印出版公司出版的測驗卷,供全班學生作測驗

A

著作權法第46條第1項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第2項規定:「第44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上述所謂「第44條但書」,是指:「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依據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學校或學校老師,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的範圍內,可以重製他人已經公開發表的著作。所謂「重製」,包含影印在內。但是如果「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來看,因這種重製,有害於著作財產權的利益,就禁止學校及老師做這樣的行為。

出版公司出版的測驗卷,並不是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5款的「依法令舉行的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能認為是「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物,而是有著作權的著作。而出版公司出版的這種測驗卷本來就是主要以學校和學生為販售對象,如果老師都用影印的方式來考試,出版公司的測驗卷,就不再有販售的對象。所以以販售學校供老師或學生使用為主的著作,依著作權法第46條來主張免責的空間,就很有限,很可能就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因此,學校教師為教學需要,影印出版公司出版的測驗卷,供全班學生作測驗,應盡力避免。

(轉載自蕭雄淋著,出版(含電子書)著作權小百科,頁
99~100,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1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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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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